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3號
KSDV,112,補,133,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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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陳靜


被 告 任秀金
謝杰

陳韋成
韋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7、138建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訴
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673元(計算說明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共有人姓名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高雄市○○區○○段 000○號 高雄市○○區○○段 000○號 任秀金 5分之2 5分之2 5分之2 謝杰青 5分之1 5分之1 5分之1 陳韋成 30分之4 30分之4 30分之4 陳韋耀 30分之4 30分之4 30分之4 陳靜 30分之4 30分之4 30分之4 公告現值為766,353元(計算式:41,350元/㎡×139㎡×4/30=766,353元) 課稅現值為9,320元(計算式:69,900元×4/30=9,320元)。 課稅現值已合併列載在左列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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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