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7號
KSDV,112,補,127,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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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一、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玉華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23992號),而被告何玉華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3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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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