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7號
KSDV,112,補,107,202302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莊宗隆

原告與被告楊坤賜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