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4號
KSDV,112,補,104,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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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栗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森群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23268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14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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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栗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