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12號
KSDV,112,消債聲,12,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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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顏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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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王昱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顏翠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1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8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 於111年12月23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 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 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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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