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2年度,145號
KSDV,112,審訴,145,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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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彭双鼎
林財春
被 告 黃英祥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 5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3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40元,此裁定已於111年12月 1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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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