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227號
KSDV,112,司票,1227,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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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鍾慶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黛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貳仟元。
二、相對人林黛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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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