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61號
KSDV,112,司催,61,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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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黃馨慧(即黃基光之繼承人)

黃信堯即黃基光之繼承人)

黃淳海即黃基光之繼承人)

前列黃馨慧(即黃基光之繼承人)、黃信堯即黃基光之繼承人
)、黃淳海即黃基光之繼承人)共同



上聲請人黃馨慧(即黃基光之繼承人)、黃信堯即黃基光之繼
承人)、黃淳海即黃基光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
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
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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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