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賴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
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參佰
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
個月當月收取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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