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蘇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參萬壹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