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恆智
張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肆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恆智邀同債務人張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40,462元
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
,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詎債務人楊恆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
務人張美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
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7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0,462元 張美惠、楊恆智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0,462元 張美惠、楊恆智 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