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86號
KSDV,112,司促,2186,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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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舒琪(原名:黃秋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舒琪(原名:黃秋瑜)於民國111年07月13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起至民
國114年0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07日止累計196,315元正未給付,其
中186,638元為本金;8,388元為利息;1,289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1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6638元 黃舒琪(原名:黃秋瑜) 自民國112年2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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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