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沛璇(原名:蔡佩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沛璇(原名:蔡佩芝)於民國92年06月24日向聲
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
1年12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87,332元整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
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
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