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14號
KSDV,112,司促,1814,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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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秋翡(原名:陳春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
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
明。(二)債務人陳秋翡(原名:陳春妙)前於民國92年1月1
3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4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30日結算一次;另定
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3月30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
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
、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8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48元 陳秋翡(原名:陳春妙) 自民國97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自97年3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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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