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93號
KSDV,112,司促,1693,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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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德龍
債 務 人 林亞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73,447元 自111年8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右開利率計算利息。 2.22% 自111年9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右開利率計算利息。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機動計算利息(目前為2.47%)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3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 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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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