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40號
KSDV,112,司促,1540,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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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奇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奇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累計38,079元正未給付,其中35,91
2元為消費款;967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5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42元 蔡奇璋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170元 蔡奇璋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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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