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43號
KSDV,112,勞補,43,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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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羅繼華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弘基萬昌液化煤氣行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90,596元(含平日加班費240,180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2,880
元、特休未休工資37,536元),及提繳75,629元至其勞工退休金
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366,22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
70元,惟其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
金涉訟,依該條規定暫免徵收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23元(3,970元×1/3=1,323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
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
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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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