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7號
KSDV,112,勞補,37,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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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素媛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9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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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