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99號
KSDV,111,訴,1099,202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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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洪翰君


被上訴人 風行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
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補正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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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行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