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56號
KSDV,111,補,1356,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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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謝長如


被 告 立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
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
字第1396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
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3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822元(即被告
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
2月5日止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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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