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63號
KSDV,111,補,1263,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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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范誌
法定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詠絮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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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