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54號
KSDV,111,消債更,254,202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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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郭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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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柏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9號受理 ,於111年8月29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 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427,024元、272,23 8元,名下除聯電股票6股、鴻海12股外,無其他財產,有三 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77,769元(聲請人稱曾於110年5月17 日保單借款414,000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6,004元(聲 請人稱曾於110年5月21日保單借款133,000元)、南山人壽 保單解約金49,294元(前於110年5月24日保單借款133,000 元,嗣於110年9月10日辦理減額繳清,於111年5月24、30日 各領取醫療保險金3,600元、100元),另原有富邦人壽、全 球人壽保單,於110年5月17日保單借款16萬元、244000元,



復分別於110年8月5日、9月10日終止契約,而領回解金17,4 16元、26,783元,至中國人壽部分為團險,已解約;又聲請 人109年7月至12月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東港營運所(下稱東港營運所)任職,109年8月至12月收入 共212,781元,109年8月10日至110年7月4日於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下稱第七區管理處)任職,110 年1月1日至7月9日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潮州營運所(下稱潮州營運所)任職,109年8月至110年7月 收入合計625,275元(366,718元加258,557元),110年9月9 日至111年2月5日領5個月失業給付共145,200元,111年1月2 4日起於潮州營運所任職,111年1月收入為7,096元,2月至1 0月平均每月收入(含端午及中秋獎金)約27,879元【計算 式:(32,271+32,271+32,271+16,878+64,649+25,892+19,7 45+23,936)÷9+(2,000+2,000)÷12=27,879,元以下4捨5 入】,前於110年6月18日領取子女防疫補助共2萬元,未領 取其他補助或給付,至聲請人存款帳戶於110年5月至9月存 入之款項,係其於110年5月12日至7月27日遭詐騙,為匯予 詐騙者所借之款項等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309號卷(下稱調卷)第11至1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調卷第4至5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6頁)、戶籍 謄本(調卷第18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 第16至1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院111年度消 債更字第254號卷(下稱更卷)第108至111頁】、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8至10 頁)、信用報告(更卷第54至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 卷第22至2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1頁)、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2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 東分署函(更卷第28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函(更卷第142至148頁)、存簿(更卷第72至86頁)、股 票交易明細查詢表(更卷第153至156頁)、東港營運所函( 更卷第30頁)、第七區管理處函(更卷第44至45頁)、潮州 營運所函(更卷第38至39頁)、勞動契約書(調卷第24頁、 更卷第92頁)、薪資單(調卷第15頁、第23頁、更卷第88至 90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令(調卷第 25至26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7 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46頁)、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0至44頁)、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8至49頁)、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36至37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函(更卷第139至141頁)、桂陽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 明單暨匯款申請書(更卷第62至71頁)、111年10月28日陳 報狀(更卷第52頁)等附卷可證。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 及財產情況,堪認以其於潮州營運所111年2月至10月平均每 月收入27,879元,核算其償債能力,較為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 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5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 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配 偶所有房屋居住,房貸由配偶負擔乙情,是其無房屋費用支 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 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 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 要生活費應以13,088元為準【計算式:17,303×(1-24.36% )=13,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經未成年長女丁○ 萱、次女丁○恩之扶養費,每月各6,000元(調卷第5頁)乙 情。經查,丁○萱係103年6月生,現就讀國小,丁○恩係106 年11月生,現就讀幼兒園,於109年度至110年度均無申報所 得,名下無財產,丁○恩於109年7月至110年8月每月領取育 兒津貼2,500元,110年9月至111年8月調為每月4,000元,11 1年9月起再調為每月6,000元,聲請人之友人張耿榕於110年 11月15日資助子女100,000元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調卷第1 8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14至11 9頁)、學費繳費收據(更卷第123至124頁)、社會補助查 詢表(更卷第26至27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更卷第34 至35頁)、存簿(更卷第120至122頁)附卷可參。丁○萱、 丁○恩既均未成年,名下復無財產,應有受扶養之權利。又 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因丁○萱、丁○恩於聲請人配偶所 有房屋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 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 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並扣除丁○恩目前 每月領取之育兒津貼6,000元後,再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 擔【丁○萱部分:13,088÷2=6,544;丁○恩部分:(13,088-6 ,000)÷2 =3,544】,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丁○萱扶養費6,00 0元,應為可採,而丁○恩扶養費部分,聲請人應負擔3,544



元,逾此範圍,不予採計。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7,879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3, 088元、丁○萱、丁○恩扶養費6,000元、3,544元後,剩餘5,2 4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404,928元(調卷第32至3 8頁、第42頁,包括: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和潤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三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國泰 人壽保單解約金共133,067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 少須約20年【計算式:(1,404,928-133,067)÷5,247÷12≒2 0】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 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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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