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洪筱筑
相 對 人 田仲勛即田豐源之繼承人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田豐源於民國109年8月5日 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3 月6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 計算,逾期每百元按每日1角計 算之違約金,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於民國109年8月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田豐源 未依約清償,又其於110年6月27日發現死亡,由相對人田仲 勛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 件、借據影本各1件,及田豐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函各 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1 154 福裕段164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合計: 84.23 一層:41.62 二層:42.61 2分之1 苓雅區河南路135巷18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