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慧玉
相 對 人 何紀容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吳姿儀(原名:吳孟儀)向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聲請人為存續 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12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10月31日止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 案。嗣案外人吳姿儀(原名:吳孟儀)於民國103年10月13 日向聲請人借用27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 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 吳姿儀(原名:吳孟儀)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簿謄本、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金 民生 256 1,293 10000分之51 2 高雄 前金 民生 256-1 2 10000分之51 3 高雄 前金 民生 256-2 103 10000分之51 4 高雄 前金 民生 257 20 10000分之51 5 高雄 前金 民生 259 7 10000分之5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49 民生段25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樓房 四層:63.96 合計:63.96 陽台:7.11 全部 中華三路23號4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民生段616建號,面積1,673.65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