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95654號
KSDV,111,司執,95654,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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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5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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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郭呅芳 住○○市○○區○○○路000○0號附0
(已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乾元
(已歿)
陳莊英美
(已歿)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等部分換發債權憑證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8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時,相對人洪 乾元、陳莊英美洪郭呅芳等已分別於民國105年2月10日、 109年10月3日及110年11月14日死亡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所 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 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應駁回此部分換發債權憑證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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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