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林珍妮 住○○市○○區○○路000號17樓
楊文禮
楊孟青
王貴雄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 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四行、第二頁第二行之「110年9月16日」均應更正為「110年3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24行、第2頁第2行之「1 10年3月16日」,經本院誤載為「110年9月16日」,然此等 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 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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