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大港保安宮
法定代理人 余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高雄市保安發展協會等間請求遷
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0,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
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