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89號
KSDM,112,金簡,89,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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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睿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28949號、第29116號、第30707號、第31412號、
第31921號、第32346號、第33087號、第33433號、第33710號、
第33983號、第33985號、第34436號、第35326號、第3552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邵睿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邵睿均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 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集團自該 金融帳戶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 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 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前,將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兆豐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渣打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臺銀帳戶,下合稱本案4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成年人,以此方式容任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4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集團內 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詐騙李建億、陳柏瑞謝和學 、程寶樺、鄒沛軒、陳弘浩陳美卿許瀅瀅陳建智、劉 妹妹、芮嘉皓、劉家蓁、羅鈺淳、彭雅欣、林注騰、張玉葉(下 稱李建億等16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 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4帳戶內,除附表編號8 所示之張玉葉於匯款時經郵局人員報警、攔阻而未匯款外, 其餘均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嗣李建億等16人發覺有異報 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邵睿均於本院審理中具狀坦承在卷



(見金簡卷第3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建億、陳柏瑞謝和學、程寶樺、鄒沛軒、陳弘浩陳美卿許瀅瀅、陳建 智、劉妹妹、芮嘉皓、羅鈺淳、彭雅欣、被害人林注騰、張玉葉 、劉家蓁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兆豐帳戶之基 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見警1卷第129、133至135頁)、渣打帳 戶之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見警6卷第33至35頁)、中信帳 戶之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見警12卷第5至11頁)、臺銀帳 戶之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見警8卷第18、20頁)及李建億 等16人分別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等(詳如附表「證據 名稱及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被告單純提供本案4帳戶之印章、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該詐欺 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難逕與 向李建億等16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後之洗錢行為等 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提領或經手李建億等16人因受騙而匯 出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 ,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之幫助犯。另詐欺集團利用被告渣打帳戶受領詐欺犯罪所得 ,已著手於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惟被害人張玉葉遭詐騙 部分(附表編號8部分),經郵局人員報警攔阻,因而未能 得逞,此部分犯罪尚屬未遂。聲請意旨認此部分已達既遂程 度,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遂與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 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說 明。
㈡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6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8所為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2項、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又被告以一 提供本案4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李建億等16人之 財產,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本案4帳戶轉匯詐得款項,達成 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一般 洗錢罪處斷。被告前揭幫助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



犯罪(見金簡卷第35頁),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 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又被告是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帳戶資 料,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就附表編號8部分,詐欺集團已著手於詐欺犯行 之實行,然經警成功攔阻,被害人張玉葉始未匯款至渣打帳 戶而未遂,是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洗錢未遂部分,爰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並依刑法第7 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之。
㈢被告雖因患憂鬱症,致其識別能力顯著較常人減低,有被告 提出之劉昭賢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金簡卷第 37頁)。然參以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工作約2年,因對方 說可以幫我美化金流,提高貸款金額,所以才交付帳戶,後 來對方沒回我訊息,我就打電話給銀行客服申辦遺失等語( 見111年度偵字第28949號卷第21至23頁);可知被告交付帳 戶資料當時,明確認識其行為之原因及結果,並於事後尚能 自行向銀行辦理遺失。顯見被告行為當時各該舉措,均係其 出於完全充分之自由意識下所為,其控制行為能力未因此有 顯著降低甚至喪失之情形,難認其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或第2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得阻卻或減輕罪 責之情形。惟被告行為時之身心狀況等節,本院於量刑時仍 會併予斟酌,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輕率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財物, 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 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 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 安全,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 其前無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復審酌被告提供4個帳戶,李建億等1 6人受騙而匯入本案4帳戶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金額非微,且 被告因無能力賠償,故被告迄今尚未能與李建億等16人達成 和解,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偵查中自述之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見偵 詢筆錄)、患有憂鬱症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被 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 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 項所定得易科罰 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 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予指明。
四、至被告雖具狀請求緩刑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並未與李建億



等16人達成和解,或取得李建億等16人之諒解,是本院認仍 有執行原宣告刑之必要,不宜緩刑。  
五、沒收:
㈠被告雖將本案4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 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 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李建億等16人匯 入本案4帳戶之款項,其中除被害人張玉葉匯款時經警即時 攔阻而未匯出,其餘匯入款項則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 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交付本案4帳戶之印章、存摺及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 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 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是本 院認該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均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證據名稱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告訴人 李建億 李建億於111年3月27日20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陳雅馨」之人聯繫遭佯稱:下載信融創投資平台APP,依指示匯款可投資相關產品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9時10分許 5萬4000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記錄、轉帳明細截圖(見警3卷第7、8、11至40、54頁) 111年度偵字第30707號 2 告訴人 陳柏瑞 陳柏瑞於111年5月19日某時許,透過IG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周欣穎」之人聯繫遭佯稱:可關注「穎穎女生時尚衣服」並註冊店鋪儲值,依指示匯款及網拍教學,經營網拍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0時9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警5卷第39至47、57、59、65、67至125頁) 111年度偵字第31921號 1116月27日10時11分許 5萬元 1116月27日10時12分許 10萬元 1116月27日10時13分許 7萬元 1116月27日10時47分許 1萬元 3 告訴人 謝和謝和學於111年6月27日10時23分許前某時,透過IG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淑悅」之人聯繫遭佯稱:上網註冊FsShop購物網,儲值貨款至該網路購物商城,即可進行網拍交易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0時23分許 2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對話記錄截圖(見警5卷第7至11、13、18、19頁) 111年度偵字第31921號 4 告訴人 程寶樺 程寶樺於111年5月25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順澤」之人聯繫遭佯稱:因家人生病開刀治療,亟需借款應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0時22分許 1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對話記錄截圖(見警1卷第9至13、42、46至124頁) 111年度偵字第28949號 5 告訴人 陳美卿 陳美卿於111年5月間,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張嵩年」之人聯繫遭佯稱:有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站內線消息,可事先得知開獎號碼,依指示匯款購得內線消息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0時20分許 3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記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14卷第1至5頁) 111年度偵字第35526號 6 被害人 林注騰 林注騰於111年5月31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nnie」之人聯繫遭佯稱:加入EG MALL購物平台,依指示匯款即可透過電商平台下單交易商品賺錢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20時9分許 5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記錄、轉帳明細截圖(見警6卷第1、2、8至31頁) 111年度偵字第32346號 7 告訴人 許瀅瀅 許瀅瀅於111年2月20日某時許,透過591租屋網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初心」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提供之交易所網址註冊並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9時14分許 5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見警10卷第2、3頁) 111年度偵字第33983號 8 被害人 張玉葉 張玉葉於111年6月間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阿誠」之人聯繫遭佯稱:因父親心臟疾病需大筆手術費用,請協助匯款由其代購香港彩券,保證中獎,事後彩金均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欲依指示匯款,經郵局人員報警即時攔阻,而未匯出(聲請意旨誤載為轉帳4萬元至被告渣打帳戶內,應予更正)。 111年6月28日12時10分許 欲匯款4萬元,然未成功。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查訪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記錄(見警11卷第2、4至6、10至1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985號 9 告訴人 陳建智 陳建智於111年5月31日15時許,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YuYu」互加LINE聯繫遭佯稱:下載網路平台metatrader5軟體,匯款指定帳戶操作投資美金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2時50分許 3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對話記錄(見警13卷第1、2、10至12頁) 111年度偵字第35326號 10 告訴人 劉妹妹妹妹於111年6月間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斌」之人聯繫遭佯稱:下載FTX操作並依提供帳戶匯款投資黃金,操作波段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9時20分許 5萬元 渣打帳戶 警詢之證述、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警7卷第1、2、9頁) 111年度偵字第33087號 11 告訴人 鄒沛軒 鄒沛軒於111年6月20日11時43分許,透過「WooTalk吾聊」匿名聊天室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婉清」聯繫遭佯稱:加入Ensogo購物網站創設賣家帳號,依指示向平台客服匯款儲值買家購物金額,待買家收到購物並匯款後,即可退還佣金賺取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7日10時18分許 3萬8000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存款交易明細截圖、對話記錄、購物平台截圖(見警12卷第25至28、39、43至59頁) 111年度偵字第34436號 12 告訴人 羅鈺淳 羅鈺淳於111年6月29日9時35分許前某不詳時間,透過中國信託台灣彩券線上博弈網站與詐欺集團成員互加LINE聯繫遭佯稱:依提供帳戶匯款,下注線上博弈網站之北京賽車賺取浮動利差,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9時35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博奕平台截圖、對話記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見警9卷第95至99、117至131、13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10號 13 告訴人 彭雅欣 彭雅欣於111年4月19日21時許,透過歡歌APP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Mr.Zeng」之人聯繫遭佯稱:進入新葡京娛樂網站開立帳戶,並依指示帳戶匯款,即可取得方案數據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10時40分許 4萬2000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轉帳明細截圖、對話記錄截圖(見警4卷第133至135、209、231至267頁) 111年度偵字第31412號 14 告訴人 陳弘浩 陳弘浩於111年5月20日某時許,透過LINE訊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晨晨」之人聯繫遭佯稱:註冊SPREAD國際黃金交易平台,並依指示入金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9日11時21分許 2萬元 中信帳戶 警詢之證述、轉帳明細截圖、對話記錄截圖(見警2卷第7至9、21至23頁) 111年度偵字第29116號 15 告訴人 芮嘉皓 芮嘉皓於111年6月28日10時26分許前某不詳時間,與詐欺集團成員互加LINE聯繫遭佯稱:下載花旗集團APP並依提供帳戶匯款投資比特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0時26分許 1萬元 臺銀帳戶 警詢之證述、轉帳明細截圖、對話記錄截圖(見警8卷第1至3、9、11、12頁) 111年度偵字第33433號 16 被害人 劉家蓁 劉家蓁於111年6月1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llen」之人聯繫遭佯稱:依提供網站申請帳號,並依指示帳戶匯款,即可透過操作台灣彩券浮動數據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8日10時27分許 5萬元 臺銀帳戶 警詢之證述(見警9卷第65至67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10號 111年6月28日10時28分許 5萬元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68346號 警1卷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北警林刑字第1115397064號 警2卷 3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10010751號 警3卷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10067304號 警4卷 5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市警刑字第1110030722號 警5卷 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206200號 警6卷 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警7卷 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警8卷 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10073964號 警9卷 1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警10卷 1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122200號 警11卷 1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54009號 警12卷 1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警13卷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警1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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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