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52號
KSDM,112,聲,252,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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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嘉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嘉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嘉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 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 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 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 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48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 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



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 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 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 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 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 分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部分則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2年1月31日聲請狀附卷可 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 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 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再者,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 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 徒刑3年11月)以上,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 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之罪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435 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5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4 至13之罪曾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 即有期徒刑6年)加計附表編號14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1年9月)。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 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附 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
編 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年3月30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6號 109年7月29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6號 109年11月4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4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15號 110年2月3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15號 110年3月17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9月 109年5月20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19號 110年5月18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19號 110年10月21日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9年6月8日2時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號 111年3月16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號 111年6月2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9年6月8日19時5分 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1月 109年6月11日 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9月 109年6月12日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1月 109年6月13日 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1月 109年6月15日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1月 109年6月18日 1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9月 109年6月19日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1月 109年6月20日 13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2年10月 109年6月30日 14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3月 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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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