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48號
KSDM,112,聲,148,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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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坤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坤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坤明因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 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 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 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 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次按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 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再者,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 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 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 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 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 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 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 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 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且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 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紙 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 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再者,依上開說明, 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 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以上,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 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宣 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3月+1年6月+5月=3年2月)。四、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就本案是否同意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意見,經受刑人勾選表示請求定應 執行刑,並希望法院從輕量刑,此有同上受刑人是否同意聲 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證。本院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 均為竊盜犯行,罪質相同,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方式及 侵害法益,為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並充分反映各次 行為之不法內涵,就附表所犯之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原聲請書漏載9月) 有期徒刑10月共3次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11日 111年3月13日 111年4月3日至111年4月4日 111年4月9日 111年4月15日 111年3月2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6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66號、第983號、第105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66號、第983號、第105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4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1月9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6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66號、第983號、第105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66號、第983號、第10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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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