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劉堂英
被 告 陳羿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5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 第11610號起訴書所載之行為(詳附件),致原告受有損害 ,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承認有為上開起訴書所載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固援引前揭起訴書之記載,然檢察官 係起訴被告對原告之子劉○辰(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 卷)為強制及傷害犯行,有該起訴書在卷可參,足見該刑事 案件之被害人為劉○辰而非原告,故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1610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街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劉○辰(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與甲○○之胞弟陳 ○軒(94年7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曾有傷害糾紛,甲○○知悉 劉○辰係未滿18歲之少年,且持刀械抵住他人身體,極可能 因拉扯或他人抵抗造成他人受傷,竟基於縱使傷害他人亦不 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及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使他人 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111年4月14日 3時8分許,持西瓜刀至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之「北半球 網咖」店內,將西瓜刀架在劉○辰頸部,喝令劉○辰跟隨其至 店外,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使劉○辰行無義務之事,甲○○ 與劉○辰走出店外後,劉○辰在抵抗過程中,遭刀刃割傷而受 有前頸部挫裂傷3*0.2公分之傷害。嗣劉○辰趁機掙脫甲○○控 制,甲○○手持西瓜刀自後追趕劉○辰時,為巡邏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員警發現,甲○○旋即搭乘其胞弟陳○軒所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經警在後追 捕,於同日3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為警逮捕而 查獲。
二、案經劉○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其有進入網咖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劉○辰於警詢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陳○軒於警詢時證述 其於上揭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被告離去,且被告離去時,有警察在後面追逐等事實。 4 ①監視錄影光碟及密錄影像光碟各1片 ②本署勘驗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 ③監視錄影擷圖11張 ④密錄影像截圖5張 被告持刀挾持告訴人,以及員警發現後追捕之過程。 5 ①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 ②採證照片2張 告訴人當日到醫院急診,診斷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 6 員警職務報告1份 被告於上揭時、地,在網咖店外,手持西瓜刀追逐告訴人,之後為證人陳○軒騎乘機車搭載被告離去,為員警追捕,並在高雄市○○區○○路00號逮捕。 7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 證人陳○軒所騎乘之機車車牌號碼及車籍資料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嫌 ,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嫌。被告以一行 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斷。至未扣案之西瓜 刀1把,雖為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然無證據可資證 明其仍存在,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游 淑 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