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傑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850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謝傑柚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起訴書所載。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8 行原記載「@郭川似 你還要弄晚班前 先看看自己是什麼角色啦!」部分,更正為「@郭川似 你要 還弄晚班前先看看自己是什麼角色啦!」。
(二)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謝傑柚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審 易卷第47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二)被告先後以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文字辱罵告訴人郭 川似,係基於單一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 點接續實行,侵害同一之個人法益(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 價),各次公然侮辱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 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僅因工作細故對告訴人生 有嫌隙,竟不思理性溝通,率而在LINE群組中留言公然侮辱 告訴人,貶損對方於社會上之人格評價,迄今尚未賠償告訴 人所受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且有意尋求和解,然因告訴人不願與被告和解,故無 法達成和解,有被告警詢筆錄、陳述狀及對話資料、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及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可稽(見他卷第35-6 1頁;審易卷第39、47頁),足認被告雖仍無法取得告訴人
諒解,然主觀上尚有悔過及彌補損害之心;兼衡被告犯罪之 動機、情節、侮辱行為之具體內容及方式(LINE通訊群組留 言)、造成告訴人人格受損之程度、目前無犯罪前科之素行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自述之智識 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審易卷第47、51-5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8506號
被 告 謝傑柚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傑柚前係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美術綠原道大樓」之保全人員,郭川似則為派駐 在該大樓之總幹事。謝傑柚因對郭川似就晚班人員之工作要 求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4日1時 許,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後,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 美術綠原道現場人員」LINE群組上,以暱稱「JIE-YOU」之
帳號,留言「@郭川似 請問你他媽有病是不是?」、「@郭 川似 你還要弄晚班前先看看自己是什麼角色啦!」、「@ 郭川似 我他媽直接跟管委會講」、「@郭川似 要不要把 你強制送醫!領你他媽多少錢而已,你來搞晚班!」、「我 沒辦法跟頭腦有問題的人上班(指郭川似)!這個人擺明要 來弄晚班」等文字辱罵郭川似,足以貶損郭川似之名譽。二、案經郭川似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傑柚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因對告訴人不滿,於上開時地在「美術綠原道現場人員」LINE群組,留言標註告訴人姓名並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2 告訴人郭川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LINE對話截圖1份 被告在「美術綠原道現場人員」LINE群組,留言標註告訴人姓名並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曾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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