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31號
KSDM,112,審附民,131,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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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蔡顯宗
被 告 呂得
呂文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上列 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傷害之刑事訴 訟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前於本院審理中當庭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2年2月16日 準備程序筆錄可參,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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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