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正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正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7日 執行完畢釋放,而被告另於110年11月4日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等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82 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9號、111年度撤緩偵緝字第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本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 裝袋其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 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人工鑑別編號/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1 海洛因 (含包裝袋) 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1包 (驗餘淨重1.8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9年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1250號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17號卷第47頁) 高雄地檢署108年毒保字第565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17號卷第33頁) 2 海洛因 (含包裝袋) 轉碼編號 :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16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8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24號卷第49頁) 高雄地檢署111年毒保字第1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24號卷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