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502號
KSDM,111,金訴,502,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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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顥樺


輔 佐 人 王惠弘
選任辯護人 陳鈺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3032號、111年度偵字第16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顥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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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