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23號
KSDM,111,訴,623,20230213,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敏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偵字16658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敏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易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院一卷24頁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涉嫌製造第三 級毒品,業經被告自承及有起訴書所列證據可佐,犯罪嫌疑 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扣案設備 及物品甚多,具相當規模。又被告有多次前科,仍再犯本案 之罪,守法觀念不足,有逃亡之虞。本案仍須審理,有羈押 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規定,自111年9 月26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院一卷93至97頁),及自111年12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院一卷421至425頁)。二、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2年2月10日訊問 意見,被告及辯護人均稱:對於延長羈押沒有意見(院二卷 298頁)。酌以本案被訴事實,被告係購入機具及大量原料 設廠製造愷他命,並非單純販賣少量愷他命予他人以賺取數 百元利潤之情形,被告犯罪情節確非輕微。何況,本案尚待 審理(已定期112年3月29日)。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2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