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陞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吳俊峯
謝岳璋
趙振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0162號、第21403號、111年度偵字第6127號、第92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陞、吳俊峯、謝岳璋、趙振閔因妨害秩序等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李俊陞、吳俊峯、謝 岳璋、趙振閔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