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110號
KSDM,111,聲,2110,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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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10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魏國隆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
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 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 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 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準此,刑 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 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 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
三、經查:
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再緝字第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年6月(累犯)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上開判決 既已確定,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本院亦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定之餘地。又觀諸受刑人之聲明 異議意旨所載,無非係指摘上開判決對於累犯之認定與適用 有所不當等情,顯係針對確定判決之內容及實體審判事項為 爭執,然此情形,核屬上開確定判決是否得提起再審或非常 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究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事項。是 本件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難謂適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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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