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90號
原 告 許章森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4 送達代收人 王少希
被 告 許進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6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