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瓊方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
民國111年8月15日111年度簡字第159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660號),提起上訴,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許瓊方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之規定 ,除證據部分補充上訴人即被告許瓊方(下稱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本院111年度雄簡字第1545號民事判決(見 簡上卷第132頁、第95-117頁)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刑事 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 具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均表示同意其 等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見簡上卷第90頁),於辯論終 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 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 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開法條意旨,自均得採為認定事實之 依據。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 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7日審判程序陳述其本案上訴意旨 略以:我承認犯罪,只是覺得判太重,希望判輕一點等語。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 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 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 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 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要旨參照 )。
(二)經查,原審認被告行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 條第1項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 辱罪、第310條第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等罪事證明確,據以 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縱使面對感情糾 葛,法律上仍可期待其採取理性方式處理之,然其不思此 道,竟率以散布告訴人郭佳綺個人資料及僅涉及告訴人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圖文資料,而侵害告訴人之資訊自 主權,另事實一㈢部分同時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所為實有不該;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非不 佳,以及告訴人因本案所受損害之程度、被告迄未加以賠 償,並考量被告係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曾因犯罪而經 法院論罪科刑,素行難認不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 有期徒刑2月、2月、3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審酌原審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並依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狀,就被告之素行、因感情糾紛而生之犯罪動機 、情節、手段、智識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面向通 盤考量。從而,原審量刑並未過重,亦無逾越法定刑或裁 量濫用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難認有 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之宣告: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係因面對 感情糾葛,一時未能自制以致犯罪,然於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故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 序及刑之宣告,當能知所反省、警惕,慎重行事,而無再 犯之虞,是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 新。惟考量被告面對與告訴人間之感情糾紛,即以公開告
訴人個人資料、公然侮辱與散布文字方式侵害告訴人個人 資料自主權及名譽,法治觀念顯有不足,為警惕上訴人日 後審慎行事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其應受法治教育2場次 ,以觀後效,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上訴人於緩刑期間更犯他罪,或 未遵期履行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依法得撤銷緩刑,並執 行原宣告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 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甘雨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瓊方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2 居高雄市○○區○○街00號3樓之1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瓊方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㈢部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瓊方因認郭佳綺與其男友郭峻睿交往,而對郭佳綺心生不 滿,明知他人姓名、照片、私人對話紀錄(含大頭貼)、社 群軟體帳號等均屬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個人資料 ,竟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年1月2日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3樓 之1之住處內,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之犯意,透過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臉書」,而以暱稱「 方方」之帳號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之文字,且同時標 註郭佳綺之姓名,並張貼郭佳綺、郭峻睿二人之合照照片及 私人對話紀錄(許瓊方所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非法竊錄 非公開活動等罪嫌部分,均未據合法告訴),而以此方式非 法利用郭佳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郭佳綺。 ㈡於同年1月2日至10日間之某日,又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在其上址住處登入「臉書」,而 以暱稱「方方」之帳號張貼如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之文字、 郭佳綺之「臉書」帳號擷圖及其與郭佳綺間之私人對話紀錄 (許瓊方所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嫌部分,均未據合法告 訴),而以上開方式非法利用郭佳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 於郭佳綺。
㈢復於同年9月3日,乃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公 然侮辱,及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接 續犯意,在其上址住處,先以帳號「zxc810518」登入社群 網站「Instagram」(下稱「IG」),張貼郭佳綺之照片及 如附表編號3所示內容之文字,並於留言處標註郭佳綺「IG 」帳號「77_1101」,再於同日稍後某時,透過「IG」限時 動態發表如附表編號4所示內容之文字,以供「IG」上之不 特定使用者瀏覽,而非法利用郭佳綺之個人資料,同時以上 開方式謾罵及指謫郭佳綺有介入他人感情、有婚外情等僅涉 私德而與公益無關,惟堪以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均 足生損害於郭佳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瓊方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郭佳綺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社群網站「臉書」及「Instagram」網頁擷圖、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三、論罪科刑:
㈠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而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 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2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 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 字第186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取得告訴人之姓名 、照片及其社群網站「臉書」及「IG」個人頁面帳號及擷圖 之行為,自屬非公務機關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而被告分別於 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所示時、地將告訴人之照片、私人對 話紀錄(含大頭貼)、社群軟體帳號等個人資料公開發布於 「臉書」及「IG」頁面,並同時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包 含告訴人個人資料在內之文字等利用行為,使瀏覽其貼文之 人得以知悉告訴人此等個人資料,且依被告之供述及上開張 貼內容,可知其目的應係欲使第三人對告訴人產生負面社會 評價,則其所為自已逾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足生損害 告訴人之名譽等利益,且本件尚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 1項但書所定之例外情形,則被告公開揭露告訴人上開個人 資料之利用行為,即應論以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
㈡是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二罪 ;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 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示時、地先後2次張貼上開具侮辱 性、誹謗性之文字及告訴人個人資料之行為,均本於其與告 訴人、郭峻睿間之感情糾紛之不滿,而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 畫下所為,因行為時點密接,且地點同一,依一般社會通念 ,各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 、㈢所示時、地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 謗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至被告所犯三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間,因犯意各別,且行 為可分,應分論數罪而併罰之。
㈢本院審酌被告已係智識成熟之人,縱使面對上開感情糾葛, 法律上仍可期待其採取理性方式處理之,然其不思此道,竟 率然以前開方式散布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及僅涉及告訴人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圖文資料,而侵害告訴人之資訊自主權 ,同時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所為實有不該;復審
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非不佳,以及告訴人因本案所 受損害之程度、被告迄未加以賠償,並考量被告係高職肄業 之教育程度、未曾因犯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難認不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酌以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所犯各罪之罪質大致相同 ,犯罪時間仍屬密集,且違犯手段及情節雷同等情,爰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張貼之文字內容 1 你們這對男女郭峻睿郭佳綺不是說沒怎樣?欠開 郭佳綺跑來密我說跟郭峻睿沒怎樣?那照片對話是?妳自己有老公,還叫別人的男友老公? #請問各位已經有老公的女生叫別人男友老公? #請問各位有女友有老公的人互稱對方老公老婆? 郭佳綺硬拗跟郭峻睿沒怎樣? 郭峻睿郭佳綺你們當初各自有老公跟女友的人欸 08說過會在給你們這對男女在一次版面 女生要潔身自愛 不是破成這樣跟別人男友打砲又跟妳老公打砲 更何況妳還有小孩的人欸做出這種事! #約炮約小港打狗汽車旅館? 女的有老公小孩又偷吃別人的男友 妳郭佳綺要不要幫你的小狼狗郭峻睿還錢呢 裝的楚楚可憐跟我說沒怎樣 啊這些東西不是證據? 妳當08第一天出社會?破壞別人感情不承認 郭峻睿郭佳綺做錯事還理直氣壯?真好意思 大家有眼睛給大家觀賞一下這兩個人偷吃 都不承認你們真的臉皮好厚 男的一直以來都四處騙女生錢 女的結婚生小孩做出這種事?性生活亂 想到就覺得你們很髒很噁心有夠噁 跟親密的人才會合照跟對話像照片這樣吧? 大家有眼睛大家都知道不要臉女生很破很可悲 2 阿妳他媽密我跟我說這些話? 妳他媽欠開?惹我? 幹0娘78不然看要怎樣都來! 證據在這破成這樣有事嗎 我今天不爽因為女生滿口謊言跟男生一樣 做人正氣一點人在做天在看 事實擺在眼前打死不承認!當大家第一天出社會? 我真的很討厭破女 妳剛好很破,妳很愛說謊整天充滿謊言 心態不正一個女生當成這樣很可悲 把自己風聲搞成這樣很(蝦圖案) 自己照照鏡子看看妳自己多卑微 女生多點留給人探聽 3 圈子很小做女人的真的要乾乾淨淨 不要丟人現眼隨便成這樣 都在被別人看笑話呢 (留言處) @77_1101 各位我在說她 當初有家庭小孩破壞人家感情 做人失敗她的姐妹都看不下去不理她 啊妳不敢正面來 啊妳那麼胖還敢說別人胖 妳條件怎樣自己知道欠開 (留言處) 圈子很小做女人的真的要乾乾淨淨 不要丟人現眼隨便成這樣 都在被別人看笑話呢 (留言處) @77_1101 啊妳有種正面來@不要給我私下做骯髒事 以為人家都會相信妳@妳的事蹟大家都知道 別演戲了妳 (留言處) @77_1101各位我在說她 當初有家庭小孩破壞人家感情 做人失敗她的姐妹都看不下去不理她 啊妳不敢正面來 啊妳那麼胖還敢說別人胖 妳條件怎樣自己知道欠開 4 妳當初有家庭小孩的人偷吃我前男友 被妳自己姐妹看不下去不理妳 妳自己胖還敢說別人胖 看到過妳都知道妳條件不好 妳還敢說別人 不敢正面來 在那邊私下做骯髒事 欠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