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534號
KSDM,111,簡,3534,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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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炫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8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炫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炫樺(下稱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戕害甚鉅,並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卻 仍無故非法持有之,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 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自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犯罪動 機、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 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 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9月30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694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警卷 第54、55頁、偵卷第93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 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 4、5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 行有關,復未鑑驗出毒品成分,爰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黃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142公克,檢驗後淨重1.121公克) 偵卷第93頁 2 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076公克,檢驗後淨重2.595公克) 警卷第54頁 3 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079公克,檢驗後淨重2.645公克) 警卷第55頁 4 橘色藥丸1顆 未檢出毒品成分 偵卷第93頁 5 綠色碎屑1個 未檢出毒品成分 警卷第54頁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085號
  被   告 吳炫樺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炫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 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某日,在 網路上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2包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10年6月30日15時15分 許,其因涉嫌殺人案件,為警前往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 00號3樓之1租屋處執行拘提勤務,當場在其房間內扣得上開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21公克)及毒品咖啡包2包 (驗餘淨重分別為2.595、2.645公克),始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炫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毒品咖啡包2包,經送驗 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



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 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炫樺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毒 品咖啡包2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莊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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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