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進宗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進宗因侵占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