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102號
KSDM,111,撤緩,102,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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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宥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
度執聲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宥華於本院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三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宥華(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傷害案 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拘 役110日,緩刑2年,並應給付被害人陳麗紅新臺幣(下同) 5萬8,000元,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未按 期支付被害人,經被害人具狀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違 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聲請意旨誤載為第2「頁」第3「 項」,顯為誤載應予更正)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 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稱情節重 大,係指犯罪行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 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 情事而言。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 ,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同時審認其違反緩刑所 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 ,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 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而認情節重大,並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173號刑事



簡易判決,各判處拘役50日、50日、20日,應執行拘役110 日,嗣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 訴,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支付5萬8,000元,於110年11月 30日確定在案(下稱本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佐 ,受刑人受有上開附負擔緩刑宣告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惟受刑人自原判決確定迄至111年9月6日之被害人具狀聲請撤 銷受刑人緩刑宣告止,受刑人僅支付3期共1萬5,000元後即 有7個月未再支付,此有被害人陳報狀暨所附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附卷可稽;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亦曾於111年6月27日發文函請受刑人於111年7月31日前提 供支付賠償金之證明文件過署參辦,此亦有高雄地檢署111 年6月27日雄檢信崴111執緩34字第1119046742號函暨送達證 書在卷可按。復查受刑人於原判決確定後無在監在押紀錄,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卻未見其 依約履行,是本件受刑人客觀上尚未見有何不能履行之情事 ,而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甚明。 ㈢本院審酌上開判決緩刑所附之負擔,內容係審酌受刑人之與 被害人所成立之調解方案而定,則該內容本應係受刑人衡量 其個人資力後所為可給付金額之承諾,受刑人受前開緩刑宣 告後,迄至111年9月6日被害人具狀聲請撤銷緩刑前僅支付3 期共1萬5,000元後即未再支付,堪認受刑人並無繼續履行緩 刑負擔之意。本院復考量受刑人故意犯罪在前,嗣因和解取 得緩刑之利益,本來即應依和解條件履行,然受刑人自前開 判決確定後(即110年11月30日),迄今均無在監在押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客觀上難認受刑人 有何不能履行緩刑所附條件之情事,且受刑人不僅未主動與 被害人聯絡,且經通知後仍未履行前揭緩刑宣告所附條件, 可見受刑人確有「故意不履行」之情節重大事由,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已難收鼓勵改過自新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從而,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㈣至本件緩刑雖經撤銷,惟被害人仍得本於其民事上權利請求 被告履行調解條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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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