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元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
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元榮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元榮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審結, 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