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伊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9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伊辰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薛伊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本院認 為就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應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則因告訴人賴俊銘、 王品艾嗣已撤回告訴,應由本院依原程序續為審結,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