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1年度,23號
KSDM,111,交簡上附民,23,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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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張美麗


被 告 陳順益

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秀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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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