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85號
KSDM,110,金訴,85,2023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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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瑞彬


指定辯護人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曾靖澄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參 與 人 李茜


參 與 人 彭麗


代 理 人 林宜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9135號、第22961號),暨聲請沒收上列參與人之財產,以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756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謝瑞彬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美金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柒點壹貳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曾靖澄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美金肆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參與人李茜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款項,不予沒收。  
四、參與人彭麗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款項,不予沒收。    
事 實
一、謝瑞彬葉佐軒通緝中)、曾靖澄曾靖澄謝瑞彬、葉



佐軒2人共同之下線),與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郭勇」 之人,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仍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 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6月起,以投資「郭勇」旗下「柬 埔寨AG集團」(下稱AG集團)之名義,由謝瑞彬向附表編號1 、5所示之人招攬投資;曾靖澄則招攬附表編號2、6、7之人 參與投資;復透過曾靖澄之下線徐品淳招攬附表編號3、4所 示之人,並宣稱「AG集團俱樂部-獎勵制度」投資方案(詳 下述)保證獲利月利率9%至15%(即年利率108%至180%), 附表所示之人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 入附表所示謝瑞彬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謝瑞彬之配偶李茜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 000000號帳戶、謝瑞彬之友人彭麗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曾靖澄前配偶張佩寰申設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或依指示交付款項,而陸續收受附表所示之款項 ,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二、「AG集團俱樂部-獎勵制度」投資方案之運作模式為:會員 需安裝應用程式才能查看、使用及買賣轉換後之分數,而獲 利方式分為靜態收益與動態收益:
㈠靜態收益:依投資金額可分為青銅貴賓(投資美金1000元)、 白銀貴賓(投資美金3000元)、黃金貴賓(投資美金5000元) 、鑽石貴賓(投資美金1萬元)、超級合夥人(投資美金5萬元 )5個等級,前述5個等級每天都可依其等級之投資金額依次分 別獲得0.3%(美金3元)、0.3%(美金9元)、0.4%(美金20元 )、0.5%(美金50元)、0.5%(美金250元)。㈡動態收益:
1.分享收益:如果A推薦B,B推薦C,C推薦D,D投資美金1萬元, 則C可獲得推薦D投資金額5%之獎金,即美金500元、B則連動獲 得美金500元的一半,即美金250元,A則可獲得美金250元的一 半,即美金125元,這是單筆推薦獎金的部分。2.幸運收益:動態上,C因D的投資每日可獲得D靜態收益美金50 元的1/4,即美金12.5元、B則獲得美金12.5元的1/2,即美金6 .25元、A則獲得美金6.25元的1/2即美金3.13元。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高雄市調查處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惟因被告謝瑞彬及其辯 護人、被告曾靖澄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已同意作為證據使 用(院六卷第24至106頁),且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 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 、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例外,而有證據能力。至其他未 引用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自無再說明有無證據能 力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謝瑞彬曾靖澄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之犯行,被告 謝瑞彬辯稱:我也是「AG集團」的投資人,並沒有經營「AG 集團」的業務,我是透過葉佐軒認識趙子期,趙子期去介紹 馬玉鳳廖庭庭林治賢及藍仁育,我只有對趙子期分享「 AG集團」的投資,至於馬玉鳳廖庭庭林治賢及藍仁育趙子期向他們推薦「AG集團」的投資計畫,但是後來他們5 位有問題問我我有回答陳印泰部分,我完全沒有接觸過他 ,我完全沒有跟他分享過「AG集團」的投資計畫;廖娜娜部 分,我不認識廖娜娜,我完全沒有接觸過他,我完全沒有跟 他分享過「AG集團」的投資計畫;陳成港部分,我不認識陳 成港,我完全沒有接觸過他,我完全沒有跟他分享過「AG集 團」的投資計畫;周志明部分,是我透過葉佐軒認識周志明 ,我也跟周志明一起被「AG集團」邀請去柬埔寨參訪,我有 跟周志明分享過「AG集團」投資計畫的事情;李美玲鄭丹 鳳部分,我不認識李美玲安妮鄭丹鳳),對於他們如何 加入AG集團的過程,我都不清楚云云(院二卷第163至164頁 、院四卷第489頁)。被告曾靖澄則辯稱:我也是投資者, 我也是受害者,陳印泰部分,我有跟他分享投資「AG集團」 的相關事情,但是我並沒有對陳印泰保證獲利;廖娜娜部分 ,我沒有跟他分享投資「AG 集 團」的相關事情;陳成港部 分,我沒有跟他分享投資「AG 集 團」的相關事情;李美玲鄭丹鳳部分,我只是邀約李美玲鄭丹鳳去柬埔寨看看AG 集團的飯店,去那邊玩,我並沒有對他們2人允諾獲利或保 證的行為,我自己也有投資AG集團,我也是被害人云云(院 一卷第389頁、院四卷第145頁)。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人,有因投資AG集團,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 表所示之款項,匯到附表所示之帳戶內;「AG集團俱樂部-獎 勵制度」投資方案之運作模式為:會員需安裝應用程式才能查



看、使用及買賣轉換後之分數,而獲利方式分為靜態收益與動 態收益:1.靜態收益:依投資金額可分為青銅貴賓(投資美金 1000元)、白銀貴賓(投資美金3000元)、黃金貴賓(投資美 金5000元)、鑽石貴賓(投資美金1萬元)、超級合夥人(投 資美金5萬元)5個等級,前述5個等級每天都可依其等級之投 資金額依次分別獲得0.3%(美金3元)、0.3%(美金9元)、0. 4%(美金20元)、0.5%(美金50元)、0.5%(美金250元)。2 .動態收益:如果A推薦B,B推薦C,C推薦D,D投資美金1萬元 ,則C可獲得推薦D投資金額5%之獎金,即美金500元、B則連動 獲得美金500元的一半,即美金250元,A則可獲得美金250元的 一半,即美金125元,這是單筆推薦獎金的部分;而動態上,C 因D的投資每日可獲得D靜態收益美金50元的1/4,即美金12.5 元、B則獲得美金12.5元的1/2,即美金6.25元、A則獲得美金6 .25元的1/2即美金3.13元等情,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院一卷 第390至391頁、院二卷第164至165頁、院三卷第354頁、院四 卷第151至152頁、第490至491頁),且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 之證據、AG集團營運管理系統簡介AG集團俱樂部獎勵制度簡 報檔為證(偵二之二卷第184至185頁、警卷第91至104頁), 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附表編號1部分:
1.證人馬玉鳳證稱:我在第1次去柬埔寨之前,有見過謝瑞彬, 那是很多人一起聚餐,因為前一天晚上,喬治(即林治賢)說 柬埔寨有1個彬哥投資很厲害,他約我們見面吃飯,當時大概7 至8個人在咖啡廳一起吃飯,當時有我、林治賢趙子期、廖 庭庭、藍仁育在場,當時的聚會主要是認識謝瑞彬,在過程中 有提到要去柬埔寨考察的事;之後,我、趙子期、廖庭庭都有 去柬埔寨,我有去柬埔寨2至3次,我們去柬埔寨有住AG集團的 飯店、參觀他們的辦公室謝瑞彬有介紹AG集團的老闆給我們 認識,然後謝瑞彬帶我們去1個島玩,晚上安排吃海產,還參 觀當地很多賭場,主要的目的是說當時的casino非常興盛,講 AG的背景,當時的casino都還在裝潢,但機台都有進了,在柬 埔寨的行程都是謝瑞彬帶著我們;我們去柬埔寨之前,有收到 謝瑞彬發的AG集團邀請函及影片;在柬埔寨AG集團有開投資 說明會,謝瑞彬弟弟謝瑞典有講整個制度,講完後謝瑞彬有 在後面做補充,主要講解投資內容的就是謝瑞典和謝瑞彬,如 針對如何獲利、集團如何運作、後台的系統怎麼登入、怎麼買 、怎麼賣、怎麼獲利、靜態收益及動態收益等等,我於偵查中 提出偵二之一卷第156頁的照片就是謝瑞彬在投資說明會上上 台講解的照片;我第2次去柬埔寨是決定要不要自己再投1顆球 ,因為我對他們團隊不熟悉,連名片都沒有、公司都沒有,我



比較顧慮的是這個,但當時謝瑞彬是跟AG集團綁定一起的,謝 瑞彬說他們是AG集團的1個部門,AG集團除了飯店房地產、 賭場還有就是投資的部分,他們是負責投資這部分;我在柬埔 寨有簽保本投資協議書,當時廖庭庭林治賢都在場,從始至 終我們跟郭勇只見過1次,但跟謝瑞彬商量之後,謝瑞彬說他 不是老闆,要找老闆來簽才比較有說服力,後來喬治(林治賢 )就跟我商量,若我們只跟郭勇簽的話,跟謝瑞彬就等於無關 ,後來我們又重新打了合約,讓謝瑞彬以見證人身分簽進來, 所以這份保本投資協議書,甲方(投資方)是我、乙方(被投 資方)是郭勇、丙方(見證方)是謝瑞彬,郭勇是AG集團的老 闆,但我們跟郭勇並不認識,我們從始至終接觸的只有謝瑞彬 ,我們沒跟郭勇談過、聊過,只是簽字的時候有講幾句話,我 們自始至終跟郭勇沒有任何的交集,我的認知就是信任謝瑞彬 ,我覺得我簽約的對象是跟謝瑞彬簽的,因為在我的認知裡, 從頭到尾這個案子都是透過謝瑞彬瞭解知道的,包含一些說明 、介紹都是謝瑞彬做的,但因為我們是在柬埔寨,不是在臺灣 本地,所以當時我們覺得若只是跟謝瑞彬簽也不對,因為在柬 埔寨根本沒辦法保護到我們,若只是跟郭勇簽也不對,因為我 們跟他完全都不認識,當時我有跟謝瑞彬說如果只跟老闆簽那 跟你還有沒有關係,天高皇帝遠,到時候人不見我們去找誰, 謝瑞彬說放心,我們可以簽3個人的,謝瑞彬的意思是他可以 擔保這件事是OK的;投資人參加柬埔寨賭場AG集團項目會與謝 瑞彬簽訂合約,投資內容即保證獲利,獲利方式可分為靜態及 動態收益,動態收益就是拉下線發展組織的紅利回饋,靜態收 益依投資金額可分為:青銅貴賓(1000美元)、白銀貴賓(30 00美元)、黃金貴賓(5000美元)、鑽石貴賓(1萬美元)、 超級合夥人(5萬美元)5個等級,投資款項會放大5倍換成分 數,1分便是代表1美元的價值,約定10個月可返回投資本金, 3年可獲得5倍的分數。分數可由AG集團的APP內看到自己投資 積分(位於分母),前述5個等級每天都可依投資金額各獲得0 .3%(3美元)、0.3%(9美元)、0.4%(20美元)、0.5%(50 美元)、0.5%(250美元)紅利回饋分數(位於分子),比如 我投資1萬美元,在APP內就會有5萬分,這5萬分每天會增值25 0分,分數可在平台上掛賣,供其他投資人以現金購入,謝瑞 彬也承諾如果投資人間沒有交易,AG集團也會承諾收購等語( 院二卷第259至260頁、第262頁、第264頁、第265至266頁、第 267頁、第268頁、第292至295頁、第270至271頁、第272至274 頁、第276頁、第289頁、第297頁、第289至290頁)。另外, 證人廖庭庭證稱:我們於108年6月24日投資AG集團共有6人, 有馬玉鳳林治賢、我、藍仁育趙子期,還有楊俊常,但楊



俊常只是負責拿錢出來而已,細節他完全不知道,楊俊常於10 8年6月24日有將新臺幣1萬8009元匯到李茜帳戶,並用微信轉 人民幣1萬元給謝瑞彬等語(院二卷第359至360頁、第362頁) 。 
2.綜合證人馬玉鳳廖庭庭上開證述可知,一開始於108年6月24 日投資AG集團時共有6人,有證人馬玉鳳林治賢廖庭庭、 藍仁育趙子期、楊俊常(下稱馬玉鳳等人)。而證人馬玉鳳 更明確證述,渠等一開始會投資AG集團,係因為被告謝瑞彬之 招攬,被告謝瑞彬亦有發送AG集團的邀請函、影片給證人馬玉 鳳等人,邀請渠等至柬埔寨投資,在柬埔寨之行程,都是由被 告謝瑞彬帶領,被告謝瑞彬甚至有在AG集團投資說明會上講解 如何獲利、集團如何運作、靜態收益及動態收益等投資內容, 被告謝瑞彬明白表示其係AG集團的1個部門,負責投資之業 務,就證人馬玉鳳等人投資AG集團之事,從頭到尾接觸的對象 都是被告謝瑞彬,包含AG集團之說明、介紹都是由被告謝瑞彬 為之,被告謝瑞彬更有以見證人之身分與證人馬玉鳳、郭勇簽 立保本投資協議書,用以擔保此項投資是有保障的。3.而被告謝瑞彬確有發送AG集團之邀請函、影片給證人馬玉鳳等 人,邀請渠等至柬埔寨投資乙情,有被告謝瑞彬與證人馬玉鳳 等人之群組對話可佐(院二卷第539至541頁);被告謝瑞彬也 確實有在AG集團投資說明會上上台乙節,有說明會照片可參( 偵二之一卷第156頁);被告謝瑞彬更有在證人馬玉鳳與郭勇 簽訂之保本投資協議書上以「丙方(見證方)」簽名,且保本 投資協議書明確載明「經由丙方(即謝瑞彬)推薦介紹,甲( 即馬玉鳳)乙(即郭勇)雙方在其見證下達成以下友好合作原 則」等語,亦有保本投資協議書可稽(警卷第83頁)。以上情 節均與證人馬玉鳳上開所述內容吻合,再再彰顯證人馬玉鳳上 開所述可信度甚高,堪以採信。足認被告謝瑞彬在證人馬玉鳳 等人投資AG集團之過程中,占有相當重要之地位,且被告謝瑞 彬確為AG集團旗下部門,負責投資之業務。
4.另外,證人馬玉鳳證稱,被告謝瑞彬有對投資者保證獲利,獲 利方式分為靜態收益、動態收益,動態收益為拉下線之報酬 ,靜態收益則依投資等級,每天可獲得0.3%至0.5%之金額,亦 與被告謝瑞彬自承:(問:《提示AG集團營運管理系統簡介》, 此文件是否係你向投資人招攬時,用來向投資人解說投資收益 之用?)是的...(問:據上開「AG集團營運管理系統簡介」 顯示,AG集團向投資人保證獲利內容如:「獲利方式可分為靜 態與動態利益。一、靜態收益依投資金額可分為青銅貴賓(10 00美元)、白銀貴賓(3000美元)、黃金貴賓(5000美元)、 鑽石貴賓(1萬美元)、超級合夥人(5萬美元)5個等級,前



述5個等級每天都可依投資金額各獲得0.3%(3美元)、0.3%( 9美元)、0.4%(20美元)、0.5%(50美元)、0.5%(250美元 )紅利回饋分數(位於分子)。二、動態收益,則係拉下線發 展組職的紅利回饋,又分為(一)分享利益:回饋方式無限代 ,往上以50%遞減,例如,A推薦B,B推薦C,C推薦D,投資10, 000美元,則C可獲得推薦獎金D投資金額的5%,即500美元,B 則連動獲得500美元的一半,即250美元,A則再獲得250美元的 一半。(二)幸運收益:白銀貴賓卡以上,可獲得下線靜態收 益的25%回饋無限代,往上以50%遞減」是否如此?)是的。( 問:你是否以落地招待方式邀約馬玉鳳其至柬埔寨,並以上開 「AG集團營運管理系統簡介」向其說明AG集團保證獲利?)是 的等語互核一致(偵二之二卷第239至240頁),且與上開保本 投資協議書所載「10個月內保本結算,約合10.5%或以上之報 酬率」等語吻合(警卷第83頁),足見被告謝瑞彬於招攬證人 馬玉鳳等人投資AG集團時,確有宣稱保證獲利無誤。㈢附表編號2部分:
1.證人陳印泰證稱:我有投資AG集團6萬美金,是透過曾靖澄曾靖澄跟我說他做AG集團已經做了好幾個月,短短幾個月就已 經收入400多萬元,是很好的投資,所以就叫我投資,我是先 投資一部分,去柬埔寨有看過賭場了,回來後才再補到6萬美 金;我去柬埔寨是把護照交給曾靖澄,由他辦理去柬埔寨的機 票程序,我們去柬埔寨所有的住宿、交通、餐廳、活動,所有 的活動都是曾靖澄主辦的,所有餐廳的對接,包含付費,也都 是曾靖澄跟他女友去辦,曾靖澄就是從頭到尾安排,我們有什 麼需求都跟他講;AG集團俱樂部獎勵制度投影片(警卷第91至 104頁)是曾靖澄給我的,我的部分就是曾靖澄招攬的;之後 出事了,曾靖澄有找謝瑞彬出來一起處理,討論如何賠償,曾 靖澄和謝瑞彬都有表示要打折還我,但都沒有下文;在柬埔寨 時,AG集團有在頂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講解怎麼投資AG集團 ,謝瑞彬曾靖澄都有上台講解AG集團的投資內容;根據曾靖 澄跟我講的,所有的業務招攬是曾靖澄做,後台、程式撰寫就 是謝瑞彬撰寫,我們所有的業務,就是他希望我投資之外,他 也希望我去招攬業務,業務就有業務所有的招攬獎金,所有的 業務招攬都跟曾靖澄有關係,因為他就是負責總體業務招攬的 。謝瑞彬就他所述,他就是負責AG集團整個招攬後台,比如說 我們後台每個投資的人每天要多少收益;曾靖澄AG集團賭場 投資方案為每月5號才可以領取利息(每月15%),我投資6萬 顆USDT,利息每日計算,是固定利息;謝瑞彬在我投資AG集團 的過程中,出事之前,我和謝瑞彬會在微信上聊AG集團,他們 會PO一些賭場現在人很多、生意很好這些相關的照片及圖文



出事之後就講怎麼還錢等語(院三卷第110至111頁、第112頁 、第116頁、第113頁、第117頁、第118至119頁、第130頁、第 120至121頁、第123頁、第129頁、第131頁)。2.從證人陳印泰上開證述可知,其一開始會投資AG集團,係因為 被告曾靖澄之招攬,且去柬埔寨之過程,所有食、住、交通事 項都是由被告曾靖澄處理,被告曾靖澄亦有將AG集團俱樂部獎 勵制度投影片傳送給證人陳印泰,被告曾靖澄並有對其宣稱, AG集團賭場投資方案,每月固定利息15%。在柬埔寨時,AG集 團有在頂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講解怎麼投資AG集團,被告謝 瑞彬曾靖澄都有上台講解AG集團的投資內容;被告曾靖澄負 責AG集團總體業務招攬、被告謝瑞彬則負責APP後台程式撰寫 ,如每一投資人後台每天要多少收益。於出事後,被告曾靖澄 曾找被告謝瑞彬一起出來處理、善後、討論賠償事宜。3.而證人陳印泰證稱,被告曾靖澄有招攬其投資AG集團一事,核 與被告曾靖澄自承:我有招攬陳印泰參與AG集團柬埔寨投資案 等語相符(偵二之二卷第332頁),且有被告曾靖澄與證人陳 印泰之對話紀錄可佐(偵二之二卷第69至77頁);又證人陳印 泰證稱,被告曾靖澄有傳送AG集團俱樂部獎勵制度投影片一節 ,亦與被告曾靖澄自承:我有把「AG集團倶樂部獎勵制度」跟 陳印泰說明乙情相符(偵二之二卷第332頁);而「AG集團倶樂 部獎勵制度」內容即為投資者之靜態收益、動態收益,靜態收 益依投資金額可分為5個等級,每日均有固定收益,獎勵制度 內容即屬保證獲利,此有AG集團倶樂部獎勵制度可佐(警卷第 91至104頁),被告曾靖澄既有將「AG集團倶樂部獎勵制度」 內容跟證人陳印泰說明,顯然已有對其宣稱保證獲利,而此節 正與證人陳印泰證稱,被告曾靖澄有保證獲利乙節吻合;此外 ,證人陳印泰證稱:被告曾靖澄負責AG集團總體業務招攬、被 告謝瑞彬則負責APP後台程式撰寫,如每一投資人後台每天要 多少收益等情,亦與被告謝瑞彬供稱:柬埔寨西港AG酒店的董 事長郭勇與我們簽約合作,由我們製作APP應用系統及會員管 理後台,我們幫AG集團設計會員管理系統,曾靖澄AG集團主 要負責業務推廣、招攬投資等情互核一致(偵一卷第17頁、偵 二之一卷第78頁、偵二之二卷第239頁)。再再彰顯證人陳印 泰上開所述可信度甚高,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而從證人 陳印泰上開證稱,被告謝瑞彬曾靖澄均有在AG集團投資說明 會上解講投資內容,出事後,被告謝瑞彬曾靖澄均有出面與 證人陳印泰商討如何還款,以及被告曾靖澄負責AG集團總體業 務招攬、被告謝瑞彬負責APP後台程式撰寫,掌控後台收益等 節,均足以認定被告謝瑞彬曾靖澄AG集團均具有重要核心 地位。




㈣附表編號3、4部分:
1.證人廖娜娜證稱:我有投資新臺幣157萬元至AG集團,是透過 徐品淳介紹的,徐品淳說現在有好康的,就是去投資AG,每個 月可以領10%,催我趕快投資,向我招攬投資AG集團的是徐品 淳,關於投資AG集團這件事從頭到尾都只有徐品淳跟我接觸, 徐品淳說的月息10%,是固定的,不管賺賠就是10%等語(院三 卷第58至60頁、第62頁、第70頁、第70至71頁)。從證人廖娜 娜上開證述可知,其一開始會投資AG集團,係因為證人徐品淳 之招攬,且證人徐品淳有向其宣稱,每個月可以固定領取10% 之利潤。
2.證人陳成港證稱:我第一次聽到AG集團投資案是徐品淳因曾靖 澄之招攬去西港市參觀AG集團回來後,徐品淳告訴我AG這個投 資案非常好,我之前有參與曾靖澄的其他投資案,曾靖澄都沒 有把錢還我,後來我於108年8月6日那天跟曾靖澄約在台中長 榮飯店見面,曾靖澄有還我錢,我於當天匯款157萬元至彭麗 帳戶投資AG集團,匯款帳號是徐品淳提供給我的,向我說明AG 集團投資方案及獲利內容之人是徐品淳徐品淳跟我說每月最 少都有10.5%獲利等語(院三卷第78至79頁、第82頁、第87至8 8頁、第81頁)。從證人陳成港上開證述可知,其一開始會投 資AG集團,係因為證人徐品淳之招攬,證人徐品淳有向其宣稱 ,每個月最少可以領取10.5%之利潤。
3.證人徐品淳證稱:我之前有借錢給曾靖澄曾靖澄說投資AG集 團獲利不錯,我就將錢轉到AG集團投資,金額是5萬美金,在 我決定要將金錢轉到AG集團之前,曾靖澄有跟我說明如何獲利 ,我會介紹廖娜娜陳成港投資AG集團是因為曾靖澄允諾會給 我佣金等語(院三卷第271至273頁、第282頁、第267至268頁 )。證人徐品淳證稱,其一開始會投資AG集團,係因為被告曾 靖澄之招攬乙情,核與被告曾靖澄自承:我有招攬徐品淳投資 AG集團等語相符(偵二之二卷第332頁),則證人廖娜娜投資A G集團之上下線關係應為:證人廖娜娜、證人徐品淳、被告曾 靖澄;而證人陳成港投資AG集團之上下線關係應為:證人陳成 港、證人徐品淳、被告曾靖澄等節,堪以認定。4.本院認為,被告曾靖澄雖無直接招攬證人廖娜娜陳成港,但 被告曾靖澄透過證人徐品淳間接招攬證人廖娜娜陳成港投資 AG集團,並承諾證人徐品淳可因招攬證人廖娜娜陳成港而獲 得佣金,足見被告曾靖澄在證人廖娜娜陳成港投資AG集團之 過程,亦占有重要性之地位。佐以被告曾靖澄自承,若徐品淳 有找到其他投資人投資AG集團,自己也可以獲得分紅乙情(院 三卷第314頁),可知被告曾靖澄自己也可以因為證人廖娜娜陳成港之投資而獲得利益,則被告曾靖澄自應對證人廖娜娜



陳成港投資AG集團之事,共負其責。 
5.又證人廖娜娜投資AG集團之款項,係匯入被告謝瑞彬配偶李茜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一節,有附表編號3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 據可佐;而證人廖娜娜於投資AG集團後,有於108年9月2日收 到6萬7200元之利息,此筆款項係李茜匯入、於108年10月4日 收到15萬7500元之利息,此筆款項係被告謝瑞彬匯入、於108 年11月5日收到12萬6000元之利息,此筆款項係李茜匯入等節 ,業據證人廖娜娜證述明確(偵二之二卷第20頁),且有證人 廖娜娜提出之存摺明細可佐(偵二之一卷第243至245頁)。 另被告謝瑞彬有將證人陳成港匯入證人彭麗帳戶、用以投資AG 集團之新臺幣157萬元,請證人彭麗將新臺幣轉成人民幣後匯 到AG集團乙情,業據被告謝瑞彬自承在卷(偵一卷第17至19頁 、偵二之一卷第77至78頁),且有證人彭麗之證述可佐(偵二 之二卷第197至199頁),復有被告謝瑞彬與證人彭麗之對話紀 錄、人民幣轉帳單據可佐(偵二之三卷第65至117頁);而證 人陳成港於投資AG集團後,有於108年9月2日收到12萬6000元 之利息、於108年10月4日收到14萬700元利息、於108年11月1 日收到11萬2000元之利息,且此等利息係由被告謝瑞彬及其配 偶李茜所匯入等節,業據被告謝瑞彬自承在卷(偵一卷第19頁 ),且有證人陳成港提出之存摺明細可佐(偵一卷第53至55頁 )。本院認為,證人廖娜娜陳成港投資AG集團之款項,均係 匯至被告謝瑞彬得以掌控之帳戶,而證人廖娜娜陳成港取得 之利息,亦係由被告謝瑞彬及其配偶李茜所匯入,可知被告謝 瑞彬可以掌控投資者投入AG集團之投資款,以及AG集團發放給 投資者之利息這2種金流,足見被告謝瑞彬於證人廖娜娜、陳 成港投資AG集團之過程中,確實扮演極為重要之角色,且在AG 集團占有重要核心地位至為明確。 
㈤附表編號5部分:
1.證人周志明證稱:我有投資AG集團8萬美金,當初是葉佐軒跟 我招攬的,在我去柬埔寨之前,葉佐軒有跟我說明AG集團的投 資方案及獲利狀況,我有參加葉佐軒謝瑞彬柬埔寨舉辦之 投資說明會,且葉佐軒謝瑞彬2人均曾上台擔任講師,投資 方案係以柬埔寨AG賭場作為投資標的,並保證會有一定的收益 ,以一口為單位計算,分為美金1萬元(1口)及美金5萬元(1 口),美金5萬元(1口)的回饋比例較高,每個月約有2成以 上的獲利,我共購買了1個美金5萬元(1口)及3個美金1萬元 (1口),在投資AG集團的過程,我主要是與葉佐軒聯繫,有 時候會找謝瑞彬謝瑞彬也有跟我解說過AG集團的投資項目及 具體制度,投資以後,會有很多枝枝旁旁的不知道的東西,在 高雄有遇到謝瑞彬的話,我們一定會去問他一些,比如這個到



底是怎麼算、那個到底怎麼用之類的,這部分當然他就會跟我 們解釋,我在柬埔寨聽說明會時,有看過AG集團俱樂部獎勵制 度簡報檔,當初的獲利都是按照這樣的制度在進行,我投資的 美金8萬元,曾以匯款、無摺存款方式給付投資款項,其中新 臺幣的部分是以匯款、無摺存款方式給付給李茜、人民幣的部 分則係以微信、支付寶平台給葉佐軒,另外虛擬貨幣(美金) 的部分則是透過INToken平台轉到特定錢包帳號等語(院二卷 第407頁、第410頁、第409頁、第419頁、第435頁、第429頁、 第432頁)。從證人周志明上開證述可知,其一開始會投資AG 集團,係因為葉佐軒之招攬,被告謝瑞彬葉佐軒都有在AG集 團投資說明會上擔任講師,且投資的內容宣稱保證獲利,在投 資AG集團的過程中,其主要是與葉佐軒聯繫,但有時也會找被 告謝瑞彬,被告謝瑞彬亦有向其解說過AG集團的投資項目及具 體制度。
2.而被告謝瑞彬自承:(問:據周志明於109年7月2日在本處陳 述:「謝瑞彬葉佐軒等人曾於柬埔寨AG酒店頂樓舉辦投資說 明會,且2人均曾上台擔任講師,投資方案係以柬埔寨AG賭場 做為投資標的,並保證會有一定的收益,以1口為單位計算, 分為美金1萬元(1口)及美金5萬元(1口),美金5萬元(1口 )的回饋比例較高,每個月約有2成以上的獲利」、「美金5萬 元(1口)保證每天有千分之4.9的獲利,美金1萬元(1口)則 每天有千分之4.2或是3.5的獲利」是否如此?)是的...我直 接招攬的投資者包括周志明等人,我事後也都補償他們的投資 損失...(問:依周志明等人所述,你有向其等保證每月獲利1 5%以上,是否如此?)按照制度來解釋,是有這麼高的紅利, 這是由AG集團來履約,我是做說明,因為制度的說明,我們說 明後,金流透過我們轉交給公司,對我個人行為來說,査詢這 麼多人,以周志明來說,我做這個承諾,我也有做投資,也有 虧錢,我有把錢補給周志明等語(偵二之二卷第241至243頁、 第273頁)。 
3.綜合證人周志明、被告謝瑞彬之供述可知,被告謝瑞彬亦有參 與招攬證人周志明之過程,且被告謝瑞彬確有於柬埔寨AG集團 投資說明會上擔任講師,並宣稱保證獲利。另從證人周志明投 資AG集團之款項,有部分係匯入被告謝瑞彬配偶李茜之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可知被告謝瑞彬亦有經手證人周志明之投資款項 ,更於出事後,出面善後、補償證人周志明之投資損失,均足 以彰顯被告謝瑞彬於證人周志明投資AG集團之過程中,占有極 為重要之地位至明。
㈥附表編號6、7部分:
1.證人李美玲證稱:我有投資AG集團,是張佩寰邀約的,我跟張



佩寰、鄭丹鳳是結拜姊妹,我是因為張佩寰認識曾靖澄的,大 約108年7 、8 月間,他在我們LINE群組一直跟我們說西港非 常進步、發達,還有跟我們說那邊有投資AG飯店,他們有邀請 我們過去,我們有過去,過去真的是1家飯店,我們跟他們夫 妻和他們爸爸過去,是他們招待我們過去的,9月我就投資, 我是匯5萬元美金,我從永豐匯到張佩寰國泰世華的戶頭,張 佩寰、曾靖澄夫妻一起向我講解投資方案的收益、利息、紅利 、獎金等制度,曾靖澄張佩寰有保證獲利,他們說每天點數 都會進來,依照投資金額,投資5萬美金,除了每天的點數, 還可以跟飯店分紅,有說分紅1%或5%,曾靖澄有傳送APP網址 給我,APP內可以看到每天獲利情形,我2次去柬埔寨,在當地 所有事情,包含與店家接洽、交通、旅宿安排,都是張佩寰、 曾靖澄安排,當時我、張佩寰、曾靖澄有共同加LINE群組,跟 AG集團投資有關的問題都可以問曾靖澄;在柬埔寨時,曾靖澄謝瑞彬是在西港那邊處理AG集團的事情,出事後,曾靖澄跟 我說照片都是謝瑞彬發給他的,說飯店倒了、拿布條有的沒的 ,我們就要問謝瑞彬到底怎麼回事,後來有約謝瑞彬出來,我 記得謝瑞彬有跟曾靖澄說你怎麼才給這麼一點錢,就是說給我 們這麼一點,他還跟曾靖澄說你再匯給人家一些錢吧,叫曾靖 澄要給我們好好的處理等語明確(院五卷第255頁、第255至25 6頁、併他卷第126至127頁、院五卷第257頁、第262頁、第276 至277頁、第271頁、第274至275頁)。從證人李美玲上開證述 可知,其一開始會投資AG集團,係因為張佩寰、被告曾靖澄夫 婦之招攬,張佩寰、被告曾靖澄夫妻有一起向其講解投資方案 的收益、利息、紅利、獎金等制度,且有宣稱保證獲利,被告 曾靖澄亦有傳送APP網址,APP內可以看到每天獲利情形,其去 柬埔寨之食、住、交通都是張佩寰、被告曾靖澄夫婦安排的, 且跟AG集團投資有關的問題都可以詢問被告曾靖澄。2.證人鄭丹鳳證稱:我有投資柬埔寨AG集團俱樂部獎勵制度投資 方案,是張佩寰邀約的,有一天張佩寰跟他老公曾靖澄邀我們 去餐廳,有我、我1位男性朋友、李美玲張佩寰跟我們說要 做投資,1個單位就是5萬元美金,每天都有美金回饋,他們先 說美金5萬1股10月回本,錢真正投進去後,曾靖澄開APP給我 ,可以看到每天的金額125元美金,找人還可以多領16元傭金 ,張佩寰、曾靖澄2人有說保證獲利,講解投資方案收益、利 息、紅利、獎金等制度部分,一開始係由張佩寰介紹,之後張 佩寰說這個業務是他老公曾靖澄處理,細節部分是曾靖澄跟我 們講解,我們錢是匯給張佩寰,後來全部的作業都是由曾靖澄 跟我們說明,曾靖澄有傳送APP給我,每天都可以從APP看到投 資獲利的情形,曾靖澄有跟我說,若介紹別人加入可以另外領



到佣金,我們在熱絡的那2、3個月,曾靖澄還會找很多男生來 跟我們遊說,有點像直銷,介紹幾個人就可以獲利多少,一直 遊說我們再找別人進來加入;張佩寰告訴我謝瑞彬是他的上線 ,我們到柬埔寨時,張佩寰跟曾靖澄有跟我們介紹謝瑞彬就是 AG集團的上面階層,是當著謝瑞彬的面這樣介紹,謝瑞彬也沒 有反對的意思,出事後,曾靖澄說要請他的上線出來跟我們講 ,所以約謝瑞彬出來跟我們見面,謝瑞彬當時跟我們說大陸什 麼、類似AG有黑吃黑的關係,他有在跟上面階層討論要怎麼賠 償我們,甚至說還有新的金主會入駐AG,會跟我們說一些賠償 、其他彌補辦法,會把我們的本金慢慢要回來,但後面都沒下 文,那次李美玲也有在現場等語(院五卷第228至229頁、併他 卷第127之5頁、院五卷第231頁、第232頁、第234頁、第244頁 、第249頁、第251至253頁)。從證人鄭丹鳳上開證述可知, 其一開始會投資AG集團,係因為張佩寰、被告曾靖澄夫婦之招 攬,張佩寰、被告曾靖澄夫妻均有向其講解投資方案的收益、 利息、紅利、獎金等制度,且有宣稱保證獲利,被告曾靖澄亦 有傳送APP網址,APP內可以看到每天獲利情形,於投資後,被 告曾靖澄還向其遊說,若其招攬其他人加入,可獲取佣金。3.而被告曾靖澄自承:(問:為何李美玲鄭丹鳳會跟著投資? )謝瑞彬說可以找朋友來玩,看有什麼生意可以做,謝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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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