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NITA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7013號、110年度偵字第19131號、110年度偵字第203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WANITA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之準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