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13號
KSDM,110,易,113,2023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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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佑軍


選任辯護人 周崇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譚佑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譚佑軍於民國106年9月至108年9月間,擔任址設高雄市○○區 ○○街000號之「極品大樓」(下稱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該 管委會)之第五屆主任委員陳秀綾王薇喬(陳秀綾、王薇 喬所涉部分均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分別擔任該 屆之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以下針對上開職位分別以主委、 監委、財委簡稱之)。譚佑軍基於主委之職務及財委王薇喬 之委託而綜理該大樓之行政及財務事宜,並負責按月製作該 大樓各月份之管理費收支明細表,係為從事業務之人,亦因 此保管、持有「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印章(下稱該管委會 印章)及以該管委會名義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光華分行(下 稱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中國 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竟為下列犯行:
㈠、譚佑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6年10月25日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應予更正),先以須變更銀行帳戶 印鑑章為由,向不知情之陳秀綾王薇喬取得其等個人印章 ,於同年月31日,逕向合庫銀行辦理解約該管委會之定期存 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款項經匯入甲帳戶內。又其 明知該委員會於合庫銀行另有一筆定期存款30萬元已於106 年9月2日自動到期而經匯入甲帳戶內,竟逾越使用該管委會 印章之權限,亦未經陳秀綾王薇喬之同意或授權,而於同 年10月31日在合庫銀行,於取款憑條上盜蓋該管委會印章、 陳秀綾王薇喬之印章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該管委會陳秀綾王薇喬後,向不知情之合庫銀行行員行使之,使



該行員陷於錯誤,誤認譚佑軍經該管委會授權取款,而自甲 帳戶內提取存款130萬6,881元交予譚佑軍譚佑軍即自不知 情之銀行行員詐得上開款項並將之全數侵吞。又譚佑軍為掩 飾其詐領上開款項之事實,明知上開款項並未存入乙帳戶做 為定期存款,竟於其負責製作之如附表一所示大樓管理費收 支明細表,接續不實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中信338405(定期 存款)」欄位之金額於當月份之收支明細表上(附表一編號2 0部分無法證明有登載不實之情形),以虛假顯示其將甲帳 戶之款項存入乙帳戶內,並將虛偽不實之當月收支明細表公 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該大樓住戶及該管委會對於財務管 理之正確性。嗣譚佑軍即將卸任,經該大樓住戶要求提出定 存單供查,其始於108年8月28日至中國信託銀行辦理240萬 元定期存款及匯入其自行計算之利息4萬8,000元至乙帳戶。㈡、又譚佑軍明知該大樓之基金僅能用於與該大樓管委會有關 之公用支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以電腦相 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而取財、得利之犯意,於附 表二編號2至19號、21至66號所示日期,以電腦連結至中國 信託銀行網路銀行系統,輸入乙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登入後,接續輸入網路轉帳之不正指令,而製作從乙帳戶匯 出如附表二編號2至19號、21至66號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 號2至19號、21至66號所示帳戶之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並 取得上開款項或以此支付個人花費,因而詐得該管委會存款 或清償購物費用之不法利益共214萬2,620元。二、案經呂政勳楊麗雲、陳妍之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 原則」,得不予說明,先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被告譚佑軍除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否認有盜蓋該管委 會印章、陳秀綾王薇喬之印章於取款憑條一情以外,其餘 事實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院三卷第275、294頁), 核與證人呂政勳陳秀綾王薇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偵一卷第131至134頁、第257至259頁、第271至275頁、 第287至291頁,偵二卷第161至164頁、第265至267頁,院二 卷第347至409頁,院三卷第7至64頁),證人即被告配偶邱 涵、證人即被告之員工陳雅琳於偵查中之陳述(偵二卷第 173至174頁、第259至260頁),證人即該大樓前管理員黃寶



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院三卷第7至64頁)大致相符,且 有高雄市苓雅區公所106年10月24日高市○區○○○00000000000 號函(偵一卷第17頁)、甲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 一卷第67頁)、乙帳戶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69至120頁) 、乙帳戶存摺影本(偵一卷第121至125頁)、該管委會LINE 群組對話紀錄、對話截圖(偵一卷第181至211頁、第233至2 49頁)、合庫光華分行106年10月31日取款憑條(偵一卷第2 61至265頁)、告訴人陳妍之與被告於108年8月27至28日間L INE對話紀錄(偵二卷第139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魚之達人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偵一卷第3 03至321頁)、中國信託銀行-極品大樓管委會常用/約定帳 號維護(偵二卷第185頁)、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 第187至21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 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乙帳戶106年10月31 日提款交易憑證(偵一卷第161頁)、乙帳戶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財金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63至166頁)、合庫光華分 行110年12月2日合金光華字第1100003692號函(院二卷第12 9頁)暨甲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合庫帳戶000000000 0000號-新臺幣定期性存款歸戶月報表明細、合庫銀行取款 憑條、存單存款領息憑條照片(院二卷第131至135頁)等在 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 除被告前揭否認之事實外,均可認定。
㈡、被告固否認有盜蓋該管委會印章、陳秀綾王薇喬之印章於 取款憑條之情,辯稱其有得陳秀綾王薇喬之授權使用印章 等語;辯護人則辯稱被告保管該管委會印章,本有使用印章 之權限,與盜用印章之情形有別等語。惟按刑法第210條之 偽造私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 要件之一,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在授權範圍內即有 權代表本人製作本人名義文書,而不成立該條之罪,惟若逾 越授權範圍之行為,即不得以曾經授權而免責,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2258、6311號判決均同此見解。又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旨在處罰無製作權之人,不法製作他人 之文書,若逾越授權範圍或以欺瞞之方法蓋用他人印章,用 以製作違反本人意思之文書,仍屬盜用印章而偽造私文書,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85號判決亦同此認定。經查,該 大樓住戶規約第十一條第一項明訂該大樓經費提領支出需經 主委、監委、財委用印(含大樓印鑑)後,始得辦理提領; 又同條第二、三項則明列管理費用及公共基金之用途,依該 規約之規定,管理費用及公共基金均需使用於與大樓管理事 務相關之支出,此有高雄市苓雅區公所111年4月7日高市○區



○○○00000000000號函暨該大樓住戶規約在卷可查(院二卷第 291至313頁)。且據證人陳秀綾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提供 印章給被告的目的是有包含授權被告日後基於支付大樓公共 支出所做的提款等語(見院二卷第375至376頁);而證人王 薇喬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我當時是把財委的權限委託給被 告處理,我授權被告處理的範圍是合理、合法的公共費用支 出等語(見院二卷第393頁),由此可知被告使用該管委會 印章、陳秀綾王薇喬所授權被告使用其等印章之權限範圍 ,僅限於與該大樓公共管理事務有關事項。然被告於歷次陳 述中均稱其提領甲帳戶內之存款後,忘記將款項再存入乙帳 戶內等語(見偵二卷第163頁,院二卷第105頁),而未能合 理說明其提領甲帳戶存款之目的,實難認其此部分提領行為 與該大樓公共事務有何關連,則其逾越使用印章之權限而將 該管委會印章、陳秀綾王薇喬個人印章蓋用於取款憑條上 而提領甲帳戶款項,自屬製作違反本人意思之文書,仍屬盜 用印章而偽造私文書。是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應無理 由,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與事理不符,無可採信。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背信罪,乃為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指為他人 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詐欺以外之一般方法,違背任務, 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若為他人處理事務,竟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因為他 人處理事務而持有他人所有之物,竟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所有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雖合於背信罪 之構成要件,仍應分別其情節,論以詐欺罪或侵占罪,而不 應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6518號、63年度台上 字第292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83年度台上字第3 26 號、84年度台上字第4286號等判決要旨參照)。又刑法 上之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 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 逕為所有人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故行為人侵占之物,必先 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者為限,否則,如其 持有該物,係因詐欺、竊盜或其他非法原因而持有,縱其加 以處分,亦不能論以該罪(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821號 刑事判決意旨)。
㈡、查被告雖係於執行主委業務時,為詐領該管委會之定期存款1 00萬元,而提前解除該定期存款,致該管委會喪失定期存款 之利息利益。然被告最終目的是為詐得該筆存款金額,解除



定存係其出於詐欺之犯意所採取之犯罪手段,揆諸前揭判決 意旨,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之觀念中 ,應論以詐欺罪。又被告雖以盜蓋該管委會印章、監委、財 委之個人印章而偽造取款憑條,詐得甲帳戶內之款項,然該 等款項係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向合庫銀行行員所詐得,並非 因合法原因持有,自無業務侵占罪之可言。公訴意旨認被告 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342條 第1項之背信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 本院告知變更起訴法條及罪名,業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又就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於其負責製作之管理費收支明細表 上虛偽記載不實之存款情形後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整 體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被告盜蓋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 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成罪。又被告基於同一犯意而先後行使各 月份不實之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且屬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 於同一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 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以行使偽造取款憑條之手法使銀行 行員陷於錯誤而詐領該管委會存款,又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之行為,係為掩飾其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 之犯行,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行為時間 密接且具行為局部之同一性,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可認係同 一,厥屬部分行為重合,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 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6條、第2 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3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㈣、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 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 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刑法第 339條之3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不正方法」即不正當之 非法律所允許之手段,該不正方法不以法律所明文限制或排 斥為限,如依社會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認屬於非正當者,亦 屬之。而所謂「虛偽資料」是指虛假不實之資料,包含不完 整的資料;所指「不正指令」是指「不正當指令」之意;所



稱「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即製造財產權增長、消 失或變換易位之紀錄。而今日電腦科技日新月異,透過電腦 網際網路,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達到製造 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之目的,應同受規範。且因以不正方法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得他人財產,基於電腦犯罪屬於高 度性智慧犯罪之本質,不易防範,有時危害甚烈、影響至鉅 ,故予以規範處罰。本條規定「不正方法」,已納入以非法 律所允許之手段為之,亦屬規範範圍,並將「以不正方法將 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 喪、變更紀錄」之偽造、變造準私文書行為,納入構成要件 要素,故未經本人授權或同意、逾越授權範圍,以不正方法 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製造財產 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自屬本條處罰之範圍(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47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雖基於主委之 職權及財委之授權而可使用網路銀行操作乙帳戶,惟此不當 然代表被告可任意動用乙帳戶內之款項於私人用途。被告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操作網路銀行,將乙帳戶存款轉入 自己、配偶邱秀涵名下帳戶或被告所經營之魚之達人水產股 份有限公司名下帳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此部分之款 項最終是供其個人使用等語(見院三卷第276頁),是被告 可藉由提領匯入之款項而取得財物,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 條之3 第1 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 財罪;另被告操作網路銀行,將乙帳戶存款轉入其他帳戶部 分,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是用以購買物品等語(見院三 卷第276至277頁),是被告因此獲有免償費用之不法利益,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 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操作網路銀行 將不實之轉帳資料,輸入電腦設備內,而以此方式製作不實 財產權得喪紀錄,進而獲取財產利益,並非實際侵占物品, 是檢察官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構成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之業務侵占罪,即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 告知變更起訴法條及罪名,業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又前開非法以電腦製 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得利罪,行為亦同時該當偽造 準私文書(電磁紀錄),而應另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本院雖未告知 被告此罪名,然此與本院認定刑法第339條之3第1、2項罪名 相較,係法定刑較輕之罪名,且被告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業 已坦認,應無礙於其訴訟上防禦及辯論權之行使。核被告就 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2項之非法以電



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得利罪,及第216條、第2 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偽造準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而被告自107年2月起至108年9月間止,各次以上開方式詐 取附表二編號2至19、21至66號所示該管委會財產,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被害人均為該大樓住戶及該管委會 ,屬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 同一侵吞該管委會款項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非 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得利罪處斷。㈤、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
㈥、本院審酌被告身為該大樓主委,且受監委陳秀綾、財委王薇 喬之信任而授權其使用個人印章以處理該管委會事務,理應 為該大樓之利益忠實管理該大樓財務,竟利用職務之便,以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手段 ,擅自提領該大樓存款及將帳戶內之款項挪做私人用途支配 之,因而造成該大樓受有財務損害達344萬9,501元,亦生損 害於陳秀綾王薇喬,犯罪情節實非輕微。惟考量被告犯後 終能坦承大部分犯行,且業與該大樓現任管委會達成調解, 並已賠償本案受害最鉅之被害人即該大樓所受損害一情,有 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考(院三卷第311至312頁),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涉及個人隱私,爰不予判決中揭露)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兩罪行為之關連性及整體犯罪 情節,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㈦、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考量被告對於本案犯罪 事實大多已坦然認罪,且與該大樓現任管理委員會達成調解 ,並已全數履行調解條件,確有悔意。其因一時失慮,致為 本件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受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且該大樓現任管委會亦具狀為被告求處緩刑 一情,亦有刑事陳述狀在卷可佐(院三卷第313頁),考量 刑罰之目的本包含教化與矯治,而非全在應報,認被告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8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併宣告其應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以期導正其正確法律觀念。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 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 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用啟 自新。又若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共自甲帳戶提領該大樓存款130萬6,88 1元:就事實欄一㈡部分,自乙帳戶分別轉出如附表二編號2 至19、21至66所示等款項,共214萬2,620元,是其本案犯罪 所得共計為344萬9,501元。惟被告於108年8月28日存入定期 存款240萬元、現金4萬8,000元至乙帳戶一情,有乙帳戶108 年8月份個人對帳單、存摺明細在卷可查(偵一卷第117、12 2、125頁);又被告於擔任主委期間,陸續匯入如附表三編 號1至17之款項至乙帳戶內,此有附表三編號1至17「證據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而附表三編號18至19部分,被告主 張係其擔任主委應受領之管理費減免補貼一情,此並經載明 於管理費收支明細表中,而本院請該大樓管委會陳述意見, 經該大樓管委會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㈡狀予以肯認( 見院三卷第19至197頁),是此部分金額應可與被告之不法 所得相互抵銷。從而,附表三編號1至19部分之金額總計75 萬7,694元,加計前開被告存入之240萬元、4萬8,000元,共 計320萬5,694元,可認係被告對被害人即該大樓管委會損害 所為之填補。至剩餘之犯罪所得24萬3,807元(344萬9,501-3 20萬5,694=24萬3,807元),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該大樓現 任管委會達成調解而賠償35萬5,718元,至此可認被告已就 本院所認定之不法所得全數償還,該犯罪利得既已遭剝奪、 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之規定,本院不再為犯罪所得之沒收諭知。㈡、未扣案之合庫銀行取款憑條1紙,經被告行使而交付予合庫銀 行行員,雖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生及所用之物,然既經被告持 向合庫銀行行員提領款項而行使之,應認前揭文書已非屬於 被告,是無庸宣告沒收。
㈢、另按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 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 第1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雖逾越權限而盜蓋該管



委會印章、陳秀綾王薇喬之印章,仍非屬偽造之印文,均 無庸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
㈠、被告明知未經同意或授權,竟意圖損害該大樓住戶、該管委 會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06年9月2日,逕自向合庫 銀行辦理解約該管委會之定期存款30萬元,並將該款項匯入 甲帳戶內,致該管委會損失定存利息,足生損害於該管委會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㈡、被告明知該管委會合庫銀行定期存款30萬元、100萬元為其 提領侵吞,並未存入乙帳戶做為定期存款,竟基於業務登載 不實之犯意,於其負責製作之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該大樓管 理費收支明細表,不實登載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中信3384 05(定期存款)」欄位之金額,以虛假顯示乙帳戶仍有該大樓 定期存款,足生損害於該大樓住戶及該管委會對於財務管理 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㈢、被告為供己花用,竟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盜蓋印章、業務 侵占之犯意,未經管委會陳秀綾王薇喬之授權或同意, 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日期即106年10月31日,在中國信託銀行 ,盜蓋該管委會印章、陳秀綾王薇喬印章於新臺幣存提款 交易憑證上而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金額並侵吞之。因認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刑法第21 7條第2項之盜用印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 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 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 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分別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 之供述,告訴人呂政勳、證人陳秀綾王薇喬之陳述,甲帳 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6年10月31日合作金庫銀行 取款憑條、中國信託銀行106年10月31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 憑證、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盜用印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 務侵占及背信之犯行,辯稱:30萬元的定存是到期自動解約 ,並非我主動解除定存。而附表二編號1之提款,是用以清 償我為大樓所墊付之費用,我並無不法所有意圖;辯護人則 另辯稱:被告本身即為主委,本具有使用大樓印章之權限, 被告並非盜蓋印章等語。
四、經查:
㈠、針對前開參、一、㈠部分,經本院函詢合庫銀行關於該管委會 之定期存款30萬元解除定存之原因一節,經合庫銀行函覆: 「105年9月2日由網路銀行轉出申辦定期存款(帳號:00000 00000000)金額30萬元,後於106年9月2日到期自動解約,金 額存入該存款帳號。」等語,此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華分 行110年12月2日合金光華字第1100003692號函在卷可考(院 二卷第129頁),足證該筆定存並非由被告主動辦理解除, 確與被告所辯相符,則起訴書認定被告係「逕自」向合庫銀 行辦理解約一情,核屬無據,無足採信。從而,公訴意旨認 被告為該大樓處理事務有違背任務一情,自與客觀事實不合 ,難認被告有何背信犯行。
㈡、針對前開參、一、㈡部分,因附表一編號20部分,經查卷內並 無起訴書所指之該月份收支明細表。而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供稱:我有一次把兩個月合併做一份收支明細表等語(見院 三卷第236頁),則在無相關證據可佐之情形下,被告是否 有製作附表一編號20之管理費收支明細表而行使一情,實非 無疑,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尚難認定被告有起訴書所指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㈢、針對前開參、一、㈢部分,被告於106年10月31日,在中國信 託銀行,蓋用該管委會印章、陳秀綾王薇喬印章於新臺幣 存提款交易憑證上而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金額一情,為 被告自承在卷,且有如附表二編號1證據出處欄所載之證據 可佐,固可認定。惟被告辯稱其於接任該管委會時,因交接 不順而先為大樓代墊費用,事後再提領該筆款項償還與己等 語,並提出極品大樓106年9 、10月份需提領金額支出概算 統計表為佐(院二卷第149頁)。此並據證人黃寶三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我是在106年11月到職,剛到職時,我的前手



有跟我說管委會有遲延給付清潔人員、管理員薪資的事情, 前手有給我看上開明細(即上開統計表),上面記載是先代 墊的費用等語(院三卷第42至43頁、第48至50頁);證人陳 綾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剛交接的時候不太順利 ,被告有提過他先以個人費用代墊一些支出等語(見偵一卷 第288頁,院二卷第377至378頁);證人王薇喬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亦證稱:在管委會剛交接之初,被告確實有講過關 於保全人員或清潔人員費用由他先代墊等語(見偵一卷第28 8頁,院二卷第403至404頁)。足徵該管委會於甫交接時, 部分公共支出確有因運作不順而未能即時以管理基金支應之 情事,是被告身為綜理該大樓公共事務之主委,先行代墊相 關費用,尚合常情。且依證人黃寶三所述上開統計表係由其 前手交予其過目,表示上開統計表早於證人黃寶三任職當時 即已存在,並非被告臨訟製作之文書,當具有相當之可信性 。綜觀上情,當可認定被告前開所辯應非憑空捏造之詞,堪 以採信,則被告提領附表二編號1所示金額既係受償其先代 墊之支出,即不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自與業務侵占罪之構 成要件不合。
㈣、再針對前開參、一、㈢部分,被告於106年10月31日,在中國 信託銀行,蓋用該管委會印章、陳秀綾王薇喬印章部分, 因被告蓋用印章之目的是為領款以償付其為該大樓先墊付之 費用,此與該大樓之管理基金應用於公共支出之目的並無悖 離,不因其償付之對象為被告個人而有不同之認定。又據證 人陳秀綾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提供印章給被告的目的有包 含授權被告日後可為支付大樓公共費用而提款等語(見院二 卷第375至376頁);而證人王薇喬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我 當時是把財委的權限委託給被告處理,我授權被告處理的範 圍是合理、合法的公共費用支出等語(見院二卷第393頁) ,是證人陳秀綾王薇喬縱然未就被告提領附表二編號1所 示之款項一事特別授權,然其二人於將印章交予被告使用時 ,即已授權被告可以其二人之名義處理公共事務,而被告提 領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之目的是為償還被告先前為該大樓 支出管理費用之債務,即屬公共事務範疇,則被告所為自未 逾越陳秀綾王薇喬授權使用印章之權限,難以盜用印章罪 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涉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 務侵占及盜用印章罪嫌,本應分別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 犯行若成立犯罪,與前述所認定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以 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得利等罪,分 別有實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
(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極品大樓管理費收支明細表」登載不實明細編號 極品大樓管理費收支明細表 「中信338405(定期存款)」欄位登載之不實金額 證 據 出 處 1 106年10月份 130萬元 極品大樓106年10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21頁) 2 106年11月份 130萬元 極品大樓106年11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23頁) 3 106年12月份 130萬元 極品大樓106年12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25頁) 4 107年1月份 130萬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8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1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27頁) 5 107年2月份 18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2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29頁) 6 107年3月份 21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3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31頁) 7 107年4月份 21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4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33頁) 8 107年5月份 21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5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35頁) 9 107年6月份 21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6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37頁) 10 107年7月份 21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7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39頁) 11 107年8月份 20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8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41頁) 12 107年9月份 20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9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43頁) 13 107年10月份 7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10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45頁) 14 107年11月份 7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11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47頁) 15 107年12月份 220萬元 極品大樓107年12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49頁) 16 108年1月份 240萬元 極品大樓108年1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51頁) 17 108年2月份 240萬元 極品大樓108年2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53頁) 18 108年3月份 240萬元 極品大樓108年3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55頁) 19 108年4月份 240萬元 極品大樓108年4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57頁) 20 108年5月份 不詳(起訴書附表一記載為「240萬元」) (註:卷內未附極品大樓108年5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 21 108年6月份 240萬元 極品大樓108年6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59頁) 22 108年7月份 240萬元 極品大樓108年7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偵一卷第61頁)
附表二:
編號 交易日期 匯出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號、戶名 證據出處 1 106年10月31日 4萬4,548元 無(提領現金)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6年10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73-7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偵一卷第159頁)暨乙帳戶106年10月31日提款交易憑證(偵一卷第161頁) 2 107年2月9日 7,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譚佑軍)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1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79-80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75646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97-99頁) 3 107年2月14日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譚佑軍)(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2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81-82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75646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97-99頁) 4 107年2月14日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2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81-82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5 107年2月14日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2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81-82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6 107年2月14日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2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81-82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7 107年2月21日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2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81-82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8 107年3月1日 6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2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81-82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9 107年3月16日 3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漁之達人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3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83-8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3頁) 10 107年3月23日 7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3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83-8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11 107年5月8日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4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85-8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12 107年8月8日 1萬9,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107年7月份個人對帳單(偵一卷第91-92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13 107年8月19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7年8月20日」) 3萬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14 107年9月13日 1萬0,784元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譚佑軍)(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中國信託銀行」)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75646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97-99頁) 15 107年9月20日 1萬3,600元 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號(戶名:譚佑軍)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6月2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33325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一份(偵二卷第69-71頁) 16 107年9月20日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17 107年9月26日 3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18 107年10月19日 6,781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19 107年10月26日 4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20(非本案起訴範圍) 107年11月2日 2萬2,000元(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萬20000元」) 高雄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行109年6月29日高銀建密字第1090000077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中文資料查詢一份(偵二卷第75-77頁) 21 107年11月15日 6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22 107年11月22日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23 107年11月25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7年11月26日」) 1萬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24 107年12月5日 1萬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25 107年12月5日 3萬3,900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17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一份(偵二卷第65-67頁) 26 107年12月7日 1萬9,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17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一份(偵二卷第65-67頁) 27 107年12月20日 6,8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28 107年12月22日 1萬3,600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17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一份(偵二卷第65-67頁) 29 107年12月26日 5萬6,400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17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一份(偵二卷第65-67頁) 30 107年12月31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8年1月2日」)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31 107年12月31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8年1月2日」)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32 108年1月1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8年1月2日」) 3萬2,500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17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一份(偵二卷第65-67頁) 33 108年1月18日 1萬6,390元 中國信託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雅虎拍賣交易之虛擬帳號)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9月10日雅虎資訊(一O九)字第00808號函暨雅虎奇摩輕鬆付虛擬帳號對應之七筆拍賣交易明細一份(偵二卷第237-239頁) 34 108年1月18日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35 108年1月21日 7,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雅虎拍賣交易之虛擬帳號)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9月10日雅虎資訊(一O九)字第00808號函暨雅虎奇摩輕鬆付虛擬帳號對應之七筆拍賣交易明細一份(偵二卷第237-239頁) 36 108年1月21日 3,2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雅虎拍賣交易之虛擬帳號)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9月10日雅虎資訊(一O九)字第00808號函暨雅虎奇摩輕鬆付虛擬帳號對應之七筆拍賣交易明細一份(偵二卷第237-239頁) 37 108年1月21日 5,1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雅虎拍賣交易之虛擬帳號)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9月10日雅虎資訊(一O九)字第00808號函暨雅虎奇摩輕鬆付虛擬帳號對應之七筆拍賣交易明細一份(偵二卷第237-239頁) 38 108年1月21日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胡琬英)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5頁) 39 108年1月21日 4,8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雅虎拍賣交易之虛擬帳號)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9月10日雅虎資訊(一O九)字第00808號函暨雅虎奇摩輕鬆付虛擬帳號對應之七筆拍賣交易明細一份(偵二卷第237-239頁) 40 108年1月21日 1,229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雅虎拍賣交易之虛擬帳號)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9月10日雅虎資訊(一O九)字第00808號函暨雅虎奇摩輕鬆付虛擬帳號對應之七筆拍賣交易明細一份(偵二卷第237-239頁) 41 108年1月24日 2萬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永恆天詩企業有限公司)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7頁) 42 108年1月24日 6萬4,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胡琬英)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5頁) 43 108年1月28日 6,800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17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一份(偵二卷第65-67頁) 44 108年1月29日 7,000元 兆豐商銀帳戶0000000000號(戶名:陳欣怡)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33325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一份(偵二卷第69、73頁) 45 108年2月8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8年2月11日」) 1萬1,382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雅虎拍賣交易之虛擬帳號)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9月10日雅虎資訊(一O九)字第00808號函暨雅虎奇摩輕鬆付虛擬帳號對應之七筆拍賣交易明細一份(偵二卷第237-239頁) 46 108年2月19日 1萬5,223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109年7月1日北富銀忠孝字第1090000029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93-95頁) 47 108年2月22日 2萬5,897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48 108年2月23日 1萬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譚佑軍)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信用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91頁) 49 108年3月15日 1萬1,1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109年7月1日北富銀忠孝字第1090000029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93-95頁) 50 108年3月17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8年3月18日」) 1萬1,7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109年7月1日北富銀忠孝字第1090000029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93-95頁) 51 108年3月24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8年3月25日」) 9,984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52 108年4月11日 1萬9,21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109年7月1日北富銀忠孝字第1090000029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93-95頁) 53 108年4月16日 1萬5,4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109年7月1日北富銀忠孝字第1090000029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93-95頁) 54 108年4月16日 1萬7,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55 108年4月23日 1萬4,99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56 108年4月25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8年4月26日」) 1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57 108年4月25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8年4月26日」) 2,1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109年7月1日北富銀忠孝字第1090000029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93-95頁) 58 108年5月20日 2萬7,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59 108年6月5日 4萬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60 108年6月25日 2萬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61 108年7月4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8年7月5日」) 7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62 108年7月15日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63 108年7月21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8年7月22日」)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邱秀涵)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1頁) 64 108年7月31日 3萬3,75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戶名:譚佑軍)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9頁) 65 108年8月16日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戶名:譚佑軍)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9頁) 66 108年9月4日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戶名:譚佑軍)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237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07年2月9日-108年9月4日)共二份(偵一卷第159、163-16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11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一份(偵二卷第79、89頁) 備註 ①編號1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②編號20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且無證據顯示為被告詐欺所得(為避免變動起訴書附表 編號排序,本判決附表未將之刪除)。 ③編號2至19、21至66「匯出金額」欄之金額總和為:214萬2,620元。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金額 證據出處 1 107年9月13日 5萬元 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院三卷第93頁) 2 107年10月5日 1萬5,000元 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院三卷第99頁) 3 107年11月2日 6,879元 同上 4 107年11月2日 1萬8,683元 同上 5 107年11月5日 3萬3,000元 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院三卷第101頁) 6 107年11月12日 1萬4,170元 同上 7 107年11月12日 1萬7,000元 同上 8 107年11月12日 5萬元 同上 9 107年12月20日 4萬2,898元 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院三卷第103頁) 10 108年1月7日 4萬元 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院三卷第109頁) 11 108年5月6日 3萬7,114元 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院三卷第117頁) 12 108年7月4日 5萬元 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院三卷第133頁) 13 108年7月4日 5萬元 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院三卷第133頁) 14 108年8月30日 5萬元 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院三卷第139頁) 15 108年8月30日 3萬3,750元 同上 16 108年9月2日 12萬7,200元 同上 17 108年9月12日 5萬元 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院三卷第141頁) 18 第一年主委管理費補貼 3萬6,000元 107年9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院三卷第97頁) 19 第二年主委管理費補貼 3萬6,000元 108年6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院三卷第127頁) 總計 75萬7,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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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魚之達人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恆天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