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五餅二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五豐汽車貨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佳
再審被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0
年度上字第11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
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自明。查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
告對該案一審判決判命其應給付再審被告新台幣(下同)351萬
元本息之上訴,再審原告提起再審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51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3,62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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